交通运输部将对海峡两岸间集装箱班轮运价实施备案制度,以制止零运价、负运价、暗中回扣等现象。该规定正在征求意见,一旦实施将由上海航运交易所承办。
欲实施两岸班轮运价备案
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昨天发出的文件,为维护台湾海峡两岸间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保障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两岸海上直航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海峡两岸海运协议》等规定和两岸间航运按外贸运输进行管理的原则,决定实施两岸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制度。并于10月16日前征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上海组合港管委会办公室、厦门港口管理局、上海及厦门航运交易所、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促进会、各有关两岸间集装箱班轮公司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称,两岸集装箱班轮运价属于市场调节价,由集装箱班轮经营者自主制定。但是,班轮经营者应遵循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原则,根据运输经营成本和航运市场供求状况,以正常、合理的运价提供运输服务。运价包括海运费和附加费(含码头操作费),其中,海运费不得为零或负值;以包干运价计收的,包干运价扣除正常、合理收取的附加费不得为零或负值;班轮经营者不得变相降低附加费,也不得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托运人回扣承揽货物。
指定上海航运交易所受理
交通运输部已经指定上海航运交易所为运价备案受理机构,将由上海航运交易所制定运价备案操作指南,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并由上海航运交易所会同厦门航运交易所编制两岸集装箱运价指数,总体反映运价水平的变化。上海航运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将保守涉及商业秘密的运价备案信息。
交通运输部表示,现阶段取得两岸直航集装箱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均为运价备案义务人。应报备大陆直航港口出口的集装箱货物(含承运第三方的中转货)海运运价。运价包括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备案的运价应正常、合理,按照上海航运交易所经交通运输部备案同意的格式报备。
据悉,如果班轮经营者备案的运价超出正常、合理的范围,严重偏离同一航线同类规模班轮经营者的平均运价水平;未按规定履行运价备案手续或未执行备案运价;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将由交通运输部或委托某个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调查及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