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海上安保和反海盗工作组于2011年9月13日至2011年9月15日在国际海事组织总部伦敦召开会议,通过了下列海上安全委员会(MSC)发布的通函:
1.海安会第MSC.1/Circ.1408号通函:关于港口国和沿岸国有关在高风险海域航行船舶上使用私人雇佣合同制安保人员的临时性建议;
2.海安会第MSC.1/Circ.1406/Rev.1号通函:关于船旗国有关在高风险海域航行船舶上使用私人雇佣合同制安保人员的临时性建议;
3.海安会第MSC.1/Circ.1405/Rev.1号通函:关于船东、船舶运营商和船长在高风险海域航行船舶上使用私人雇佣合同制安保人员的临时性建议;以及
4.海上安全委员会和便利运输委员会(FAL)联合发文的有关港口国和沿岸国船使用船上私人雇佣合同制安保人员需求的问卷调查的通函,旨在对现状需求情况信息的收集。
该通函提供了考虑到使用PCASP时船旗国决定该项措施是否合法,并据此进行全风险的适当评估的临时性的指南和建议。
正如通函中所陈述的,临时指南和建议对使用武装安保人员“并不打算作为一种要求或制度化”。因而,对此并不代表国际海事组织根本性政策的变化。其对每一船旗国独立地决定PCASP的授权船上使用是否要由船旗国审批决定。如果船旗国决定允许采取此项措施,则由该国负责发放授权证书的情形。
使用PCASP并不能被认为是取代最佳管理实践(BMP)以及其他保护措施的行为。第四版最佳管理实践近期由航运界提出并在不久的将来会由国际海事组织公告函知(海安会第MSC.1/Circ.1339号通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