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没有考虑到航运租赁的特殊性,ICS对可能增加的会计成本等心存忧虑,不过目前看来航运界只能调整自己来适应这一趋势。
记者 郑佶淳
国际航运商会(ICS)最近有些忧虑,因为国际会计理事会(IASB)发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租赁征求意见稿》的草案,该草案对有关租赁的确认原则、计量方法、列示项目和披露信息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规范。
草案第10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在财务状况表中确认一项资产——租赁资产使用权,和一项负债——租金支付义务。根据该草案,由经营主体产生的权利,就是租赁资产使用权,相关的义务,就是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符合概念框架中的资产和负债定义。
该草案要求承租人在其综合收益表中确认:租金支付义务的利息费用、使用权资产的摊销、使用权资产的重估收益或损失、或有租金、期限选择罚款和担保余值重估所导致的当期或前期租金支付义务的变动以及使用权资产的减值损失等项目。简单地讲,该草案规定所有类型的租赁行为都应显示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对此,ICS最近向IASB提交报告,旨在表示其对草案的担忧,并说服IASB修改该草案。ICS认为IASB似乎并不清楚该草案对于船公司将造成的影响。
航运租赁被疏忽
ICS提交的报告认为,在新的会计核算标准下,船舶租赁交易中的期租合同以及类似一次性船舶租赁交易合同不应被直接认为是一般的租赁交易。另外,报告还说明了该草案的新规定中缺少对于“租赁”的定义。正如ICS对外关系总监Simon Bennett表示的:“我们的船东会员组织表示了它们的担忧,一方面是对于在新的会计核算提案中缺少对于租赁的定义,特别是对于船舶程租的定义以及其他类似船舶租赁交易的定义。”
该报告认为,不能把船舶租赁中的程租、期租以及一些其他租赁交易直接定义成普遍意义上的租赁行为的原因是,此类租赁交易的实质为一种运输服务合同。如果IASB真正了解船公司的金融交易,那么就会明白没有必要把船舶期租交易以及类似租赁行为当作普遍意义上的租赁交易被直接反应在企业财务报表上。
为了更好阐述程租以及类似一次性船舶舱位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的不同,该报告举例:船舶舱位的程租或者单程舱位租赁的承租人并不直接拥有该船的管理权。
所以,尽管对于船舶期租合同的承租人来说它们的确或多或少能够介入船舶的船员雇佣行为,但是完全无法掌握船舶的专业操作管理,如船舶维修、保养、航行条例遵守以及船员管理。所以,既然对于租赁标的物几乎没有管理权限,那么类似租赁行为就不能被认为是财产以及债务的增加,也就不应从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反映出来。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船舶的经营权与管理权上的差异。其实,拥有“经营权”的经营人是一种“身份”,具有这种身份者就是真正有权经营一艘船以承运货物。通俗地讲,谁有权决定与货主约定此船驶往哪个港口、装哪家的货、运到哪个港口,谁就拥有经营权。
然而,经营权并不等于所有权。好比目前中国对于房产的物权概念,你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得到某房屋的使用权或者居住权,但并不意味着你就有了该房屋的产权。那么ICS所担忧的问题可以理解为:租借了一艘船舶的“居住权”或者“使用权”等同于拥有了此船的“产权”吗?
矛盾关键
那么,关键的问题是,如果船公司类似期租的租赁合同被规定要纳入资产负债表,会造成何等的负面影响呢?
首先,ICS提交的报告中提到,如果所有船舶租赁合同都按照该草案中的规范操作的话,其会计核算的繁琐程度以及制作账目的负担会大幅增加,提高了船公司的成本,特别对于那些纯粹从事船舶租赁的航运或者货代企业来说,会计成本会提高很多。
在船舶租赁市场上,很多船公司并不直接进行运输经营,而是专门从事船舶转租并赚取其中的差价,比如在淡季时从冷门国家的船东手中廉价租入舱位或者船舶,然后在旺季时转手高价租出。如果按照该草案,此类企业的资产负债会忽上忽下、或正或负,很难在短时间内维持在固定值,那么其会计核算的成本以及繁琐程度也会骤然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