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31日,总吨位为16万吨的法国巨型油轮“FLANDRE”轮空载由宁波大榭驶往阿联酋,途经舟山虾峙门水域时,与满载石子的舟山籍干货船“桦驰8”轮发生碰撞,造成“桦驰8”轮当场沉没,船上7人落水,经浙江海上搜救中心和浙江海事部门全力搜救后,1人被救起,其他6名船员失踪。
事故发生后,失踪船员黄某家属于9月7日向浙江省宁波海事法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要求扣押“FLANDRE”轮,以保障其失踪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权益的实现。法院受理后,办案法官立即办理所有法律手续及时赶往事发海域对“FLANDRE”轮实施扣押,对该轮下达限制其离港,未经法院批准不得移泊的命令。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外轮被扣押后须由公安边防武警派专人看管,因看管产生的费用由船方负责。万吨油轮被扣不能营运,损失将是巨大的,再之看管费用及台风季节威协,因此,多滞溜一天都会产生一笔巨大的损失。
该院法官充分体谅双方当事人的苦衷,积极发挥司法能动作用,热情主动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和释法工作,在办案法官的积极斡旋及各方共同努力下,法国船方通过船东保赔协会联系上了担保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担保公司同意为“FLANDRE”轮提供420万元人民币的失踪人员人身伤亡赔偿担保,提供800万元人民币的因碰撞造成“桦驰8”轮损失的财产赔偿担保。9月13日,担保协议达成后,法院因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FLANDRE”轮宣布解除扣押。
当“FLANDRE”轮在较短时间内重获“新生”,重启新的航程时,船东对中国海事法官的人性化司法理念赞叹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