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的国际运输劳务营业税免征对中国远洋、中远航运今年的业绩增厚在0.04元,其他企业影响较小。维持行业“中性”的评级。
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
国际运输劳务是指:
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点评
1、从通知规定来看,免征的部分是进出口业务和第三国运输部分,国内运输不包含在内。我们认为对各家上市航运公司影响不一,其中中国远洋和中远航运影响相对较大,预计均增厚EPS约0.04元;中海发展影响EPS为0.03元;中海集运影响EPS为0.01元;长航油运只有出口运输成品油部分免交营业税,影响EPS约0.02元;招商轮船船队注册地都在国外,本次调整基本不受影响。长航凤凰和宁波海运基本在国内内河运输,影响甚微。
2、本次《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修正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航运行业作为国际运输的主体性企业,长期会有一定程度的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