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湾沉船案四被告罪成
www.jctrans.com 2010-1-14 10:45:00 大公报
08年3月22日在马湾航道发生的乌克兰补给船沉船案,主审法官李素兰昨天总结判辞,宣布四名被告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立。判辞直指被告在航道选择和下转舵令时间等相关行动均判断差劲,并错过避开碰撞的时机,最终导致船沉,导致18名乌克兰海员死亡。案件料于本周五下午判刑。 四名被告依次为乌克兰供应船“Neftegaz-67”号(简称:“N-67”)乌克兰籍船长Kulemesin Yuriy、“耀海”号船长刘波、以及当晚登上“耀海”号的本港正、副领航员邓铎华及秦华德,均被控以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是首次有本港领港员被控。案件裁决程序在本周二开始后,四名被告已实时被取消保释,还柙候讯。 首次有港领港员被控 主审法官称,肇事水域应属狭窄航道,两名船长当时均采用错误的航行规条,“N-67”在浮标航道中未有靠右航行。加上被告在黑夜中未有同时妥善使用雷达与望远镜瞭望,错误判断情况和反应迟缓,最终“耀海”号撞向“N-67”的船身下沉,18名海员受困丧生。 她直指,船舶采取相反的行动会带来严重后果,四名被告当时“根本不知对方在做什么”,原有充足的时间大幅改变航向,令船舶避过相撞,被告却只在最后关头才作出调度,法官直指其判断差劲。 第一被告辩护律师求情时表示,“N-67”船长并非蓄意罔顾海员安全而危险航行,只是深信本身的判断正确,而且已作出适当瞭望。主审法官响应时表示,被告身为船长,在得知“耀海”号迎头驶来时未有作出实时反应,就是导致惨剧发生的重大错误。她又称,今次案件总共导致18名海员死亡,必须慎重考虑被告的刑期。 本案判词长达170页,至昨天已审理超过87天,今晨将会继续开审,料于本周五下午判刑。案件编号:DCCC 669/2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