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土地利用
港口土地的有效利用是第五类港口公共利益,因为港口土地是一种稀缺资源。很多港口的港务局控制着这些土地,并用来向私营企业出租。对这些港口土地的有选择性利用,如制造业或者集装箱运输业,对区域经济都有着不同的影响。一般而言,码头能力的开发和挖掘会导致运输费用的减少,并为进出口商以及消费者提供实惠。同样,决策者还需要在海滨房地产开发和码头建设之间做出抉择。一些学者认为,公共码头所导致的网络外部经济效果要比原先想象的更大,这需要反映在土地利用决策中,但在完全商业化港务局的控制下是不会发生的。
土地密集利用所产生的一些利益对于港务局和码头运营商来说是外在的,所以,对于土地利用的决策,类似的国家和社区的公共利益应予以考虑(见表5)。
与土地利用的公共利益相关的方面有两个:对港口土地使用决策的公共影响力和对港区城市再开发的公共影响力。第二类问题与港口规划公共利益方面有所重叠。所有港口影响土地使用决策的措施是适当的。尽管如此,尚无国家明确界定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界限。现有的措施大部分是公众影响港务局的结果,并不是专门用来确保土地使用决策的公共利益。港务局在土地使用决策上有较大的自主权,但这也产生疑问,比如港务局开发房地产所赚的巨额利润是否也在为公共利益作贡献。
土地出租者素质
及其连续性
第六类港口公共利益是“土地出租者的素质及其连续性”。当港口是以一种地主港口的形式出现时,这类公共利益才获人们的关注。就整体而言,土地所有者(地主)在港口竞争及效率提高中产生着重要的影响。与提供港口服务的码头装卸企业不同,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港口只有一个土地所有者。港务企业可以被兼并或者申请破产,同时只要存在盈利机会其他企业可以进入市场取而代之。所以,港务企业的变更不会对港口产生重大影响。与此相反,土地所有者的破产却会对港口造成生死攸关的影响。所以,所有者的品质和连续性将被当作一类公共利益。其中,有5个海运国家都与这个因素相关。表6描述了这些国家所实施的多种保护公共利益的方法。
在绝大多数场合,公共机构直接影响着港务企业的重要决定。然而,这些国家中的公共参与受到了批评。因此,正如加拿大那样,人们期待,保护公共利益的工作能从董事会或政治机构的认可转化为对港务企业特定要求的满足。
有效的港口治理结构
第七类港口公共利益就是有效的港口治理结构。根据Stevens(1999)和Wang等(2004)所作的定义,港口治理结构包括港口企业之间的合作努力,港口治理结构与港务局的政策行为有着极其类似的内涵。
在港口产业群中,存在着集体行为的问题。这些集体行为的问题妨碍了港口所有企业针对集体利益的投资。这些集体行为问题只有在全体港务企业利益得到保证时才得到解决。港务局在创造治理结构高效机制方面起着关键的作用,其目的为了确保具有共同利益的投资项目得以进行。港口有效的治理结构(至少能使具有共同利益的投资活动得以顺利展开,例如培训和教育以及港口市场营销等)是一种公共利益。总的来说,公共和私营参与者的合作是建立集体行动制度的先决条件。其中,公共参与一般都表现为提供资金。如果公共目标明确且公有特征明显,港务局可以组织安排公共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