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2009年商船(安全)(修订)条例草案》将于今日刊登宪报,草案建议《商船(安全)条例》要适时紧贴国际海事安全公约。
运输及房屋局发言人昨日说:“香港有义务实施国际海事组织(IMO)所采用并适用于香港的海事安全公约的最新修订。草案容许条例订立附属法例时,采用直接提述方式,从而适时实施适用于香港的最新国际海事安全公约条文。有关修订得到航运业界的支持。”
国际海事安全公约主要以条例及其附属法例实施。根据该现行条例,其附属法例需不时经重写以列明国际公约的相应修订,本地法例因而往往无法适时紧贴最新的国际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