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际航运公会(ICS)发布了《关于船东出售待拆解船舶过渡性措施的航运业指南》(以下简称《过渡性措施指南》)2016版。该指南由ICS、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等组织联合编制而成。与2009版相比,该指南进一步更新完善了有害物质清单以及2013年生效的《欧盟拆船法案》的相关要求,从有害物质清单、船东出售船舶两大方面阐述了船东应遵守的若干要求建议,旨在探索并建立一种约束机制,进一步推动《香港公约》的实施。
ICS秘书长Peter Hinchliffe表示:“航运界将履行自身在全球拆船厂处理报废船舶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责任。遵守过渡性措施可被视为航运企业在国际海事组织有关公约生效之前展现出良好诚意。”
根据《香港公约》,船东应对现有船舶编制有害物质清单,并提供有害物质的使用数量和具体位置,以便后期进行适当处理和下游管理。《香港公约》所规定的有害物质清单包括三大部分内容,其中,第一部分包含船舶营运的整个生命周期,而第二和第三部分需要在船舶交付拆船厂前编制完成并加以维护。
《过渡性措施指南》描述了准备和维护有害物质清单的详细意见。根据《过渡性措施指南》要求,一旦船东决定出售船舶进行拆解,就必须对照有害物质清单中的三大部分编制清单,并以图表的形式列出已确定的有害物质的位置,以便拆船厂制定拆船计划。同时,船东应将船上残留的燃油和废弃物以最小化的原则进行处理,以更加安全、环保的方式交付船舶。由于《香港公约》和《欧盟拆船法案》均要求对有害物质清单予以检验和认证,因此该指南建议,利益相关方和国家主管机关在船舶交付拆船厂前,应对船东编制的有害物质清单的符合性予以验证。
在出售船舶方面,《过渡性措施指南》旨在提供一种融合商业灵活性及法律诚信的船舶出售方式,以保证在《香港公约》生效前,尽力为船东提供安全、无害化船舶拆解方式。《过渡性措施指南》建议,船东在选择拆船厂时,应将拆船厂的绿色拆解能力作为首要评估准则,并确保拆船厂能有效处理有害物质。对于将船舶出售给中间方进而转卖给拆船厂的方式,该指南要求中间方肩负起船东职责,既按照标准选择能够高效处理有害物质、具备绿色拆船能力的拆船厂,又能在拆解过程中协助拆船厂编制船舶拆解计划。
考虑到油船和化学品船等船型的特殊性,《过渡性措施指南》要求船东在合同中就残余油气清理的相关条款加以明确,即拆船厂应确保在船舶拆解前完成残余油气的清理工作,以确保切割或热工作业的安全。
《过渡性措施指南》要求船东在船舶报废和出售时选择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拆船厂,这对国内拆船业来说是一利好消息。这一举措不仅能进一步提升绿色拆船准入标准,还能进一步提高我国拆船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为我国拆船企业带来更多的待拆解船舶资源。目前,受制于废钢市场需求乏力、废钢价格低位徘徊等因素的影响,拆船业处于行业低谷,很多拆船厂处于高买低卖的尴尬境地,但绿色拆船业符合国家倡导的循环经济发展理念。中国作为世界拆船大国,国内拆船厂仍应秉承绿色拆解理念,注重自身绿色拆解能力的积累与拆解方式的革新,提升安全管理和员工作业安全水平,待行业回暖时,迅速抢占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