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瑞昌市人民法院了解到,半年前被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和常务副总经理直接罢免的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卢某、总工程师宋某9月15日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等法律法规诉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欠发的工资报酬、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欠发工资报酬部分的经济赔偿金,法院签发了《案件受理通知书》。从起诉材料上看,此前,他们向企业所在地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作了投诉,劳动监察大队受理后未能实现其诉求,书面建议他们申请劳动仲裁或直接起诉,于是又向瑞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依据不予受理的“其它”项理由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最后才到了法院。从具体项目数据看,江联造船尚欠二人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4年的年薪报酬和2013年5个半月、2014年4个月、2015年4个月累计13个半月的工资,每人累计几十万元。
记者从侧面了解到,事实上早在今年元月初,瑞昌市劳动监察大队就向江联公司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和《责令支付劳动报酬决定书》,责令江联公司支付欠发的工资,并加发欠发部分50%的赔偿金,瑞昌市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但江联公司并未执行,且呈报的欠发工资有意隐瞒了未兑现的年薪报酬部分。
从提供的证据材料上看,此次讨薪诉讼的原告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在江联公司工作了三十多年,距法定退休年龄还有三年多,本应是职工维权的代表,现被迫为自己维权而与为其奉献了一辈子的“老东家”对簿公堂,这是法律的悲哀还是个人的悲哀?
据了解,法院目前还没有明确开庭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