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耀洋航运有限公司(Pacific Glory Shipping Pte.Ltd)与Great Pacific Navigation签订了关于“Kiran Anatolia"轮的航次期租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为从印尼装运镍矿至中国的两个航次,当执行完第一个航次后(该轮在大丰港压港10多天),船舶执行第二个航次的时间上已经来不及,如果我们按照合同规定必须执行第二个航次,则该轮将会碰见印尼的禁令。考虑到这种情况下,我司已经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二个航次,于是跟Great Pacific Navigation公司协商,要求将船舶安排到其他航次去,但他们提出一些我司无法接受的变更条款。我司无奈只能选择还船。
我们经过咨询我们的保赔协会,协会给出的建议是印尼禁令可以构成合同阻碍,在我们正式提出还船通知后,对方接受了我司还船。但我司被未要求对方立即退还我司多支付给对方的约8万美金,同时,我司也通过电话表达了我司愿意与对方协商赔偿金额问题。但对方却一直未提供具体的索赔金额,反而是直接在航运圈内散布我司强行还船,并告诫所有船东不要再跟我司合作。在严重影响我司声誉后,该公司才正式向我司索赔约16万多美元的赔偿。我们认为这种恶意损毁我司声誉的做法,已经严重违反了正常的商业纠纷解决程序,因此,我司也起草了相应的法律声明。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