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晚,*ST凤凰公告称,公司收到武汉海事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诉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法院判决:长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付清借款本金 9997.80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同时,案件受理费541800元、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长江交通科技股份公司承担。
虽然*ST凤凰子公司被判偿还近亿元本金,不过公司公告称,除增加的诉讼费用外,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或后期的利润影响不大。
早在今年7月,*ST凤凰发布公告,收到武汉海事法院《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因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中国民生银行武汉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青山支行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公告显示,*ST凤凰近两年与民生银行武汉分行签定了9 份《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贷款金额总计 42000 万元,因*ST凤凰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民生银行武汉分行要求*ST凤凰立即偿还贷款本金 42000 万元。
2010年,农业银行武汉青山支行与*ST凤凰签订了三份《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期限三年,贷款金额总计10000万元,因*ST凤凰于2013年4月出现借款合同违约事项,农业银行武汉青山支行宣布上述借款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归还贷款。
此次拿到判决书的长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虽然如今官司缠身,原本也曾是*ST凤凰的“聚宝盆”。2006年9月,长江交通以自有资金,通过参与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非公开发行股份,持有1150万股名流置业股份。解除限售后,长江交通将持有的名流置业股份全部卖出,该项投资为长江交通增加投资收益30143.73万元。此外,长江交通在2007年还获得其他证券投资收益814.85万元。当年,长江交通创造的投资收益合计金额高达 30958.5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