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 中欧海运关系新里程碑
www.jctrans.com 2008-3-4 10:04:00 中华航运网
李盛霖与巴罗特互致贺信 日前,中国交通部部长李盛霖与欧盟委员会副主席雅克·巴罗特互致贺信,祝贺双边海运协定生效,在生效仪式上,双方交换了贺信。 李盛霖部长在贺信中指出,中欧双方彼此互为重要的贸易伙伴,中欧之间海运合作关系源远流长。随着中欧贸易的不断增长,中欧双方通过缔结中欧海运协定等一系列交通合作协定协议,进一步密切了中欧双边交通合作关系。中欧海运协定的生效,是中欧海运关系及合作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为中欧海运贸易提供了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 李盛霖表示,中方将继续致力于推动中欧海运合作关系,共同发展高效、安全的海上运输和物流链,为日益增长的双边贸易提供可靠的运输保障。 巴罗特副主席在贺信中强调中国和欧盟是世界海运的主要参与者,中欧海运协定进一步加强了中欧海运关系和双边合作,有效促进了中国和欧盟乃至全球贸易和经济关系的发展,使他们得以分享近年来中国乃至全球其他地区经济快速增长带来的好处。 据统计,2007年中国与欧盟的双边贸易额达到3 561亿美元,欧盟成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中国则是欧盟第二大贸易伙伴。中欧之间的货物贸易95%以上通过海上运输完成,海运成为保障双边贸易发展的最重要运输方式。双方当天发表的联合声明指出,海运协定是中国与欧盟在交通领域缔结的第一个双边协定,标志着中欧海运关系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反映了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巩固国际海运领域关系的良好愿望,有助于促进中国与欧共体及其各成员国之间的经贸关系的发展。 适用欧盟所有成员国 值得指出的是,该协定早在2002年就已经签署,为何时隔五年之后才生效呢? 据交通部水运司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政府海运协定》(简称《协定》)于2002年12月6日由中欧双方授权代表在布鲁塞尔签署,之后各国在走内部法律程序,当时欧盟有15个成员国,此后欧盟两次扩大其成员国,《协定》适用范围也因此不断扩大。 2005年4月1日,捷克共和国等10个国家加入欧盟,中欧双方于2005年9月5日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政府海运协定修改议定书》(简称《议定书》),使《协定》进一步扩大适用于这10个成员国。中方首先完成了使《协定》和《议定书》生效的内部法律程序,并通知欧方;2008年1月31日,欧盟通知中方已完成其内部相应法律程序,《协定》及《议定书》具备生效的条件。 中欧双方根据《协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一致决定《协定》及《议定书》于2008年3月1日生效。至此,中欧海运协定及议定书的适用范围为比利时、捷克、丹麦、德国、爱沙尼亚、希腊、西班牙、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塞浦路斯、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匈牙利、马耳他、荷兰、奥地利、波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芬兰、瑞典、英国等欧盟25个成员国。 此外,针对2007年1月1日欧盟第二次扩大接纳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2个成员国加入情况,中欧双方还就《协定》进一步扩大适用于这两个国家协商形成了新的修改议定书草案。在2008年2月28日举行的生效仪式上,交通部水运司司长宋德星与欧盟能源海运司司长还草签了该新议定书草案。待该新议定书生效后,《协定》将扩大适用于保加利亚、罗马尼亚两国,届时,《协定》适用范围将从25国增加到欧盟现有所有27个成员国。 《协定》惠及航运企业 据交通部水运司副司长张守国介绍,目前欧盟成员国共有16家班轮公司取得在华经营资格。近年来,欧盟成员国中的船公司在中国的运量也呈迅速上升趋势,2005年集装箱运量达到490万TEU,2006年为680万TEU,到2007年,运量更达到800多万TEU,接近900万TEU。而从收入来看,也从2006年的60多亿美元,增长到2007年的近百亿美元。 从中国公司在欧盟的情况来看,目前中国在欧盟设立的独资、合资等各类经营企业近百个,航线数十条,运量上百万TEU。 目前,中欧双方都在全球海运事务领域扮演着重要角色,欧盟的航运公司控制着全世界40%以上的船舶。中欧海运领域知名船公司主要有中国的中远集团、中海集团、中外运集团以及丹麦马士基、法国达飞、德国赫伯罗特航运公司。在世界前七大班轮公司排名中,中欧双方的船公司共占有五席,马士基航运以其占全世界16%的运力份额,成为世界最大班轮公司。《协定》生效后,不仅将为双方进一步加强贸易和海运合作发挥重要促进作用,同时也为双方航运企业在对方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方便。 据了解,《协定》主要涉及双方航运企业在对方建立商业存在和使用港口设施服务的相关内容,双方保证有效地执行无歧视进入国际海运市场的原则。在使用港口设施以及相关收费、海关手续、安排泊位及船舶装卸设施方面,双方承诺对待另一方国民或公司经营的船舶,应继续给予其与本国船舶相比不歧视的待遇。并在《协定》生效后,在提供国际海运服务方面不采取可能对另一方国民或公司产生歧视性影响的行政、技术或立法措施。 同时,根据《协定》的规定,双方准许另一方航运公司依法设立独资或合资的经营机构,开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物流服务,包括门到门的集装箱多式联运。因此,《协定》生效后,双方的航运企业将更进一步拓展市场空间,完善营销网络,提高运输链效率,为日益增长的双边贸易提供高效的海运和物流服务。 谈及3月1日生效的《协定》对我国航运企业的影响,张守国对记者表示:“关键是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推动中国航运企业在欧盟开展业务。” 欧盟委员会运输能源司司长福里斯·卡拉米托斯也表示,中远、中海等中国航运企业也面临着在欧盟进行码头投资等扩展市场的很好机会,有助于实现门到门的运输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