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集运也有人士认为,修订后的《通则》对航运的影响比对贸易的影响更小。
至于是否真如媒体报道得那样能改善目前的THC纠纷,担任了几十年船长的刘有钟并不乐观:“新通则中有一项规定:‘DAT规定,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似乎到了目的地,卖方就可以不用承担风险和费用了,包括THC,对此,船公司可以说:箱子还在你车上,你能说你到了吗,如果你认为到了目的地,那你就留在码头上等吧,如果要喝水吃饭再把车拉出去,我们欢迎你再开回来,千万不要意气用事呀,如果船到了,轮到你装船时,我们会打你手机叫你。”
即便不出现船公司故意“抠字眼”刁难对方的假设情况,据记者了解,《通则》的制定者是国际商会,这是一个全球性商人的民间团体,其制定的规则本身并没有法律效力,只有当贸易双方在合同中使用了该组织制定的贸易术语,这些贸易术语才会因合同的法律效力而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据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人员介绍,贸易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选择不同版本内的所有贸易方式,《通则》本身只是一个方便贸易双方沟通的工具,用不用取决于贸易双方的合意,并没有强制性,所以在买卖双方实力悬殊的情况下,《通则》新引入的意在解决THC纠纷的两个贸易方式——DAT和 DAF ,虽然明确了买卖双方对THC的责任,但在实务操作中估计很难真起作用。
只有工具性,没有强制性,大概是业界对新修订的《通则》反应冷淡的原因。
把握术语避免贸易纠纷
尽管新版《通则》也许对贸易、航运都没有太大的影响,但毕竟这些术语将被广泛使用,如果真的被写进贸易合同的话,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为不理解这些术语的内涵而导致贸易纠纷的情况并不在少数。而且经修订,《通则》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据介绍,其是根据贸易现状制定的,由于目前欧盟、东盟等区域间的自由贸易区发展,《通则》及时取消了已经不具有现实性的一些贸易术语,比如1953年为边境贸意而增订的DAF,因此新版《通则》适用范围也就不仅仅局限于国际贸易,而是延伸到国内和区域间贸易。
在这样的情况下,正确理解这些术语,并按照自己的利益正确地选择贸易方式就具有很大必要性,为此记者采访了汇盛律师事务所的卢敏律师。她详细解释了DAT和DAP两个新贸易术语。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T),取代了2000年版《通则》中的DEQ 。这意味着:当货物从任何到达的交通工具上卸至买方指定的 港口 码头或者指定的地点,并在买方处置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与原先的 DEQ 相同的是,DAT要求卖方为货物办理出口清关(仅当需要时),但卖方无任何义务办理货物进口入关,支付任何进口税费或者办理进口的任何相关 海关 手续。但与之前DEQ不同的是,在集装箱运输中,DAT较之前的DEQ更加方便实用。因为在集装箱货物运输中,可能集装箱会在某 港口 卸下后进入堆场并等待再次运输,而并非直接卸在卸货港码头。这种情况下的交货,是原来的DEQ所不涉及的。
目的地交货(DAP),取代了2000年版《通则》中的DAF、DES、DEQ和DDU 。需要注意的是,DAP位于新通则的第一组,即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在该术语下,运输工具仍然可以是船舶,指定的目的地可以是 港口 。可见,新的DAP术语完全可以取代之前的DES术语。类似的,在DAP术语下,卖方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进口入关费用除外)。
另外值得提醒的是,贸易双方在使用贸易术语的时候,应该注明使用的是哪个版本的,避免不必要的误会而导致贸易纠纷。
201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两类11个术语
第一类: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CIP -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CPT -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目的地
DAP - 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货
DAT - Delivered At Terminal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DDP -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
EXW - Ex Works 工厂交货
FCA - 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
第二类: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CFR -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CIF -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FAS - Free Alongside Ship 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 - 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