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可移动罐柜的使用
罐柜类型:
IMO 1 型罐柜指装有减压装置,最大允许工作压力等于或高于1.75bar, 可以用作第3类到第9类物质运输的可移动罐柜。
IMO 2 型罐柜指装有减压装置,最大允许工作压力等于或高于1.0bar,但低于1.75bar,用来装运某些液体危险货物或危险性小的固体危险货物。
IMO 4 型罐柜指用于第3类到第9类危险货物运输的公路罐车。
IMO 5 型罐柜指装有减压装置,用作第2类非冷冻液化气运输的可移动罐柜。
IMO 6 型罐柜指用于第2类非冷冻液化气运输的公路罐车。
IMO 7 型罐柜指配有装运冷冻液化气体所必须的各项附属和结构设备的隔热型可移动罐柜。
IMO 8 型罐柜指用于第2类冷冻液化气体运输的公路罐车。
可移动罐柜导则:
T1—T22 适用于第3类到第9类的物质,可移动罐柜导则给出了最小实验压力,最小罐壳厚度(用标准钢),底部开口规定和压力释放规定。
T23 适用于第4.1类自反应物质和5.2类有机过氧化物,并列出适用的控制温度和应急温度
T50 适用于非冷冻液化气体,并给出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底部开口规定、压力释放规定和充罐率规定。
T75 适用于冷冻液化气体
确定适当的可移动罐柜导则
使用可移动罐柜运输固体危险货物的一般规定:
固体散货(如粉状或粒状固体、熔融状态的固体,交运前经冷却而固化,并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保持
.1 危险品一览表中的第13栏标有“T”
.2 第8栏标明的可由IBC装运的固体散货
.3 T1用于运输包装类III的固态物质
.4 T3用于运输包装类II的固态物质
.5 T6用于运输包装I的固体物质
以高于其熔点但在100℃以下的温度运输的固体物质及加温固体物质,在下述条件下可用可移动罐柜装运:
.1 危险品一览表中的第13栏标有“T”
.2 第8栏标明的可由IBC装运的固体散货
.3 第6.1、8、9类,且除第6.1、8类以外无副危标志
.4 T4用于 包装类III的物质,T7用于包装类II的物质。
(三) 散货包装的使用
如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第8栏,标有“BP”,可用散货包装运输;固体散装危险货物须使用封闭式运输组件或主体由金属制成的封闭型公路或铁路车辆运输。例:UN1446 硝酸钡 CLASS 5.1/6.1,可用散货包装运输。
第4.3类、8类固体散装物质的散装包装,供装卸使用的开口须能水密封闭。
第5.1类固体散装物质的散货包装的构造或改造须保证所装物质不会与木质材料或其他可燃材料相接触。
五. 包件(包括中型散装容器)的标记和标志、运输组件的标牌和标记
(一). 标记
.1 每个装有危险货物的包件都须标有正确的运输名称和冠以“UN”字母的相应的联合国编号。对于1.4类,配装类S的货物,“类”和“配装类”的字母也须标示出来,除非1.4S的标志已经显示。
例:腐蚀性液体,酸性,有机的,未列明的(辛酰氯),UN3265
.2 容量超过450L的中型散装容器须在相对的两侧标记。
.3 装有海洋污染物的包件须标有“MARINE POLLUTANT”,且三角形标记的长至少为100cm。除非内装物5L/5kg以下,0.5L/500g(严重海洋污染物)以下,
(二). 标志
.1 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第3栏、第4栏中显示类别和分类号所表示的危险性的主、副危险标志。在某些物质,包件须该用表中显示的适当内容标记。
例:干草 UN1327 CLASS 4.1 特殊规定281,954
根据特殊规定281:吸水、潮湿或油污的干草、稻草或禾杆应当禁运,当没有吸水或被油污染时适用本规则。作为单一货物,采用运输组件,以捆运输时免除标志,但运输组件应显示标牌。
特殊规定954:本规则的规定不适用经加压成捆、水分低于14%、并装在封闭货物运输组件中的货物。托运人提供证明声明:该产品不具有4。1类、UN1327的危险、且水分低于14%。
.2 标志位置:
贴在包件表面靠近正确运输名称标记的地方;且不被遮挡;副危标志紧贴主危标志;容量超过450L的中型散装容器须在相对的两侧贴标志;
.3 标志颜色须和包件形成鲜明的对比。
.4 特殊规定:
对于B型自反应物质须有“EXPLOSIVE”(爆炸品)第1类副危险性标志。
对于有机过氧化物,B型须有“EXPLOSIVE”(爆炸品)第1类副危险性标志;当符合第8类物质包装类I或II的标准时,须贴“CORROXIVE”(腐蚀性)副危标志。
.5 一般规定
标志的颜色、符号、数字和基本格式须与危规样品标志一致。
标志须不小于100mm x 100mm, 方型,其边与水平线呈45度角放置。
对于2类钢瓶,可粘贴较小些的具有代表性的标志依造ISO7225:1994,但要在钢瓶的肩部显示。
(三). 标牌
.1 当货物运输组件内所装的危险货物或其残余物完全卸掉后,须立即除掉或遮盖掉那些由于装运此类物质而显示的标牌、桔黄色标签、标记或标识。
.2 货物运输组件的外表面上须带有标牌,除以下情况外:
对装有任何数量配装类为S的第1.4类爆炸品、限量内运输的货物或豁免运输的第7类放射性物质的运输组件,不必要做标牌要求
当组件内的第1类物质或物品多于一个危险项时,可以只显示最高爆炸危险性质的标牌。
.3 装有危险货物或危险货物残留物的集装箱及罐柜须在运输组件的两端和每侧显示标牌。
.4 盛装一种以上危险货物或其残留物的多格罐柜,在相关分格间的位置,沿每侧标记。
.5 标牌应不小于250mm x 250mm,并带有和符号颜色相同的线,应与每一危险货物标志的颜色及符号相匹配,数字的高度不应小于25mm
.6 联合国编号须以黑色数字表示,数字高度不小于65mm
.7 货物运输组件内的物质,如果运输或交付运输时温度等于或超过100℃时仍为液态,或当运输时的温度等于或超过240℃时仍为固态。运输组件的各侧和各端张贴“加温标记”,三角形标记的红色边框宽度不小于250mm
.8 仅含限量运输危险货物的货物运输组件不需要进行标牌,但须在外表面适当标记“限量”
六. 单证
(一). 危险货物运输单证所需信息
.1 按以下顺序描述
联合国编号,前面冠以英文字母UN
正确运输名称
类别(副危)
包装类,在前面冠以英文字母PG
.2 补充信息
A. 正确运输名称为“未列明的”,后需加技术和化学组分名称来作补充说明。
B. 未清洁空包装和罐柜,须后置或前置“空的,未清洁”(EMPTY UNCLEANED)或“残余上次内装物”(RESIDUE LAST CONTAINED)字样
C. 废弃物:如果是运输待处理或代加工处理的废弃物,则在正确运输名称前写明“ 废弃物”字样
D. 加温物质,须在正确运输名称前加“热”一词,或使用“熔融”或“加温”作为运输名称的一部分。
E. 海洋污染物须标明
F. 闪点低于61℃须标明
例:烯丙醇,第6.1类,(3)联合国编号1098,包装类I(21℃c.c)
联合国编号1779,甲酸,第8类,包装类II
联合国编号1092,丙烯醛,稳定的,第6.1类(3),包装类I,(-24℃c.c)海洋污染物
易燃液体,未列明的(乙醇及十二烷基苯酚),第3类,联合国编号1993,包装类II,(-18℃),海洋污染物
联合国编号2761,有机氯农药,固体的,有毒的(艾氏剂19%),第6.1类,包装类III,海洋污染物
对环境有害物质,液体的,为另列明的(环烷酸钙),第9类,联合国编号3077, 包装类III,海洋污染物。
.3 温控货物、自反应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须注明“控制温度……℃”,“应急温度……℃”
.4 限量和救助包装须注明“LTD QTY”,“SALVAGE PACKAGE”字样。
七. 中型散装容器
(一). 分类
.1金属中型散装容器
.2柔性中型散装容器
.3钢性塑料中型散装容器
.4复合式中型散装容器
.5纤维板中型散装容器
.6木制中型散装容器
(二). 代码系统
钢性、重力装卸、固体 11
钢性、压力装卸、固体 21
柔性、重力装卸、固体 13
液体 31
例:11A 适用于固体,重力装卸,钢制
13L1 无途层或内衬的,纺织材料。
13H3 编织塑料,有内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