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贸易合同规定采用托收方式结算货款,银行会要求进口商接受单据的同时,在《托收付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通过银行对外支付货款。
如果贸易合同规定在指定日期采用电汇方式支付货款,该日期即为付款日。
付款日来临时,进口商需要向银行提交《进口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如果货物已经进口报关)、《进口付汇核销单》,同时填写《购汇申请书》,要求银行将本公司帐户中的人民币兑换为对外支付需要的币种,并向出口商支付。
采取电汇及托收方式付款的相关内容参见汇款业务流程和托收业务流程。
3. 进口业务的后续工作
1) 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进口单位需要办理对外付汇时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一式三联),属于货到汇款的还应当填写有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编号和报关币种金额,将核销单连同其它付汇单证一并送外汇指定银行审核。
外汇指定银行审核进口单位提供的各种单据内容相符无误后,填写核销单下方的内容,并加盖印章,将第二联退还进口单位。
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在办理核销报审时,对已到货的,进口单位应当将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核销单证附在相应核销单后(凭《备案表》付汇的还应当将《备案表》附在有关核销单后),并如实填写《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对未到货的,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未到货核销表》。
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管理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6)外汇管理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外汇管理局检查企业各项进口付汇业务内容无误后,为企业办理核销手续,允许进口企业继续进行进口付汇业务。
如果企业对外付汇的内容违反有关规定,外汇管理部门将采取相关措施对进口企业的进口付汇情况进行专门的严格监督管理。
2) 进口商品的销售工作
经营进口商品只有完全销售出去并回收货款,才算是最终完成了进口工作。
进口商品的销售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代销:
即由进口商同国内销售商(批发商或零售商)签订商品代销合同,进口商提供一定数量的商品由销售商通过自身销售渠道来进行销售。销售商实现销售后,按照代销合同的规定从销售货款中提取佣金,并向进口商返还货款。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商品所有权在实现销售之前不发生转移,仍然属于进口商所有。这种方式适合于产品刚刚进入国内市场,尚不知市场反应如何的时期。
经销:
即由进口商同国内经销商签订商品经销合同,进口商向经销商提供一定数量的商品,经销商按合同规定时间向进口商支付商品的价款。如果进口商向经销商提供一定范围内的独家经销权,经销商往往要承担在一定时期销售特定数量商品的义务。这种方式适合于进口商品已经为市场所接受,销售情况相对稳定,市场逐步扩大的阶段。
特许经营:
即由进口商同国内销售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允许销售商利用进口商提供的统一的商品标识、店面设计、宣传策划方案等进行商品销售活动。销售商除需支付商品货款外,还需要按照合同规定定期向进口商交纳特许经营费。按照这种方式建立的商品销售渠道相对比较稳定,进口商能够更好地掌握商品的销售情况,从而为进口经营提供准确的决策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