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
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商品,应当在卸货口岸检验。
需要强调的是,报检和申请检验是进口商品检验的两个环节。进口商品收货人首先要向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取得入境货物通关证明,海关凭以放行后,再在法定期限内向规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为避免和减少收货人办理了报检和通关手续后,不及时申请检验或者不申请检验就将进口商品销售或者使用以逃避检验,确保检验工作能够及时实施,本条对申请检验的时限作出了规定,要求进口商品收货人在海关放行后20日内,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
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在进口报关时入境地海关就会根据的商品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商品检验调离通知单》,如果是后者,就得去到货地商检局办理手续里。
依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