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活动呼唤企业诚信
上面提到的案例中,企业擅自将不是该笔出口的收汇用于办理该笔出口的核销,其本身违反了当时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也表现出企业缺乏诚信的一面。缺乏诚信、违规操作的企业必将受到管理部门的处罚,也必将在市场经济中被淘汰。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诚信经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确立时间还不长,本身还有许多待完善的地方。
这一方面需要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有关管理法规,另一方面作为管理对象的企业本身也需要提高素质,自觉遵守法制。当然,任何管理制度包括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的建立并不针对某个企业,其前提并不判断企业是好是坏,是守法还是不守法,是诚信还是不诚信。但正是存在着部分不守法、不诚信的企业,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绝大多数诚信守法企业的利益,国家才更有必要建立和完善有关管理法规。
针对出口收汇核销中存在的企业诚信问题,方海新说,在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工作中,外汇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定期考核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实际情况,根据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率,评定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等级,并对不同等级的出口单位分别予以奖励或惩罚措施。例如,每年对出口单位进行考核,评定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出口收汇达标企业”、“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并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出口单位实施分类别管理。对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收汇核销率高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在管理政策和管理方式上给予方便,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收汇核销率低的“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进行惩罚并实施更严格的管理。
相关链接出口收汇已核销与出口已收汇
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一般情况下要求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时,应当按照一一对应的原则,用该笔出口的收汇来核销该笔出口。但归纳起来由于以下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出口已核销并不一定表明企业该笔出口已经收汇或已对应全额收汇:
1.企业作假,骗取核销。
2.外汇局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实行自动(总量)核销管理,该管理方式规定是出口与收汇的总量核定而不是对应核对。
3.在进料加工等业务项下,存在着出口与进口对应的情况,经外汇局批准可以用进口货物做抵扣来核销出口货物。
4.差额核销。对出口与收汇之间存在差额且超过规定标准的,外汇局在审核规定的差额证明材料无误后可为企业办理差额核销。
5.其他不收汇核销等。如以货样广告品A方式出口的,单笔不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可以做不收汇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