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术语成交应由何方支付卸货费?按国际商会制订并于1990年修订的《1990年 国际贸易 术语 解释通则》(以下简称《1990年通则》),对 CIF 贸易 术语 买卖双方义务作了规定。卖方义务A3和A6规定,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支付运费和其它一切费用,包括运输合同规定的由定期班轮收取货物装到船上和卸到 港口 的装卸货费用。
在买方义务B4和B6规定,买方接受卖方已交付的货物,并在指定目的港从承运人那里收领货物,负担除 海运 运费及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费以外的,货物在运输途中直至到达目的港的一切费用,以及卸货费用,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除非这些费用在订立合同时已由定期班轮收取。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 CIF 术语下,货在目的港卸货费由何方负担,与采用何种船运输货物有关。国际海洋货物运输,按照船舶的营运方式来分,可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
班轮运输(ShippingLiner)又叫定期船运输,有以下特点:
(1)船舶按照固定的船期表,沿着固定的航线和 港口 来往运输,并按相对固定的运费率收取运费。因此,具有“四固定”的基本特点。
(2)由船方负责配载装卸,装卸费包括在运费中,船货双方也不计算滞期费和 速遣费。
(3)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4)班轮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比较灵活,货运质量较有保证。
班轮运输适用于成交量大、批次多的货物运输。上述特点说明,采用班轮运输, 船方不再另外加收装卸费,而是将装卸费计算在运费中。由于按CIF术语成交的合同 是由卖方支付运费,同时也将装卸费一并支付了。
租船运输(shippingbyCharter)是指租船人向船方租赁船舶用于运输货物的业务。在租船运输业务中,船舶航运的时间、行驶的航线、停靠 港口 和船方收运费及装卸费用等均由船、租双方协商,并在租船合同中加以约定。
租船运输又分为定程租船和定期租船两种。定程租船(voygeCharter)又称航次租船或程租船,是指船舶按航程租赁,按照船租双方约定的条件,在指定港口之间进行一个航次或数个航次,承运指定货物的运输;定期租船(TimeCharter)又称期租船,是指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使用一定期限,如几个月或几年、十 几年甚至一直到船舶报废为止。承租人可将此期租船充作班轮或程租船使用。
就货主来说,使用较多的是程租船,主要用于运输批量较大的大宗产品,如粮 食、化肥、煤炭等。在采用程租船运输的情况下,有关货物的装卸费用由船租双方在租船合同中订明。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种:
(1)船方负担装卸费和卸货费(GrossTerms或BerthTerms)。在此条件下,船货双方一般以船边划分费用,多用于木材和包装货物的运输。
(2)船方只装不卸(Freeout/F.O.),即船方负担装货费,但不负担卸货费。
(3)船方只卸不装(Freein/F.I.),即船方负担卸货费,但不负担装货费。
(4)船方不装不卸(Freeinandout/F.I.O.),即船方既不负担装船费,也不负担卸 货费。这一般适用于散装货。采用这种规定方法时,还应明确理舱费和平舱费由谁负担,如规定由租方负担,则称为“船方不管装卸、理舱和平舱”(Freeinandout, stowedandtrimmed/F.I.O.S.T.)条款。
由此可见,采用程租船运输,货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由何方负担,是随着船租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买卖双方对大宗货物的交易,并使用程租船运输时,应对卸货费的负担问题在合同中予以订明,以免在交货时引起争议。其方法可以在合同中用文字具体说明,也可采用CIF( CFR )的变形来表示。
CIF( CFR )的变形主要有:
(1)CIF班轮条件(CIFLinerTerms),指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支付运费 的一方(即卖方)负担。
(2)CIF卸到岸上(CIFLand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 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
(3)CIF吊钩交货(CIFExTackle),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4)CIF舱底交货(CIFExShipshold),指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至码头的费用。
对大宗进出口货物,进口方如不愿负担卸货费,应在合同中订明由卖方负担卸货费,或采用CIF的变形,如证明“CIFLinerTerms”或“CIFLanded"或“CIFExTackle ”等条件,这样既可避免日后引起纠纷,又可减少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