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货物运输单证 ,在80年代我国各口岸基本上采用的是传统的货运 单证 。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交通部于1989年在上海口岸主持了“国际集装箱运输系统(多式联运)工业性试验”,于1991年完成并通过国家鉴定验收。1990年12月5日,国务院第68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又于1992年6月9日以第35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上述的规定和实施细则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从此以后,我国各口岸的集装箱货物运输主要单证基本上统一起来。它们与传统的货运单证相比,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一定的差异。在集装箱货物进出口业务中,除采用了与传统的散杂货运输中相同的商务单证外,在船务单证中根据集装箱运输的特点,采用了空箱提交单、设备交接单、集装箱装箱单、场站收据、提货通知书、到货通知书、交货记录、卸货报告和待提集装箱报告等。现分别介绍如下:
(一)空箱提交单(Equipment Despatch Order)
空箱提交单又称集装箱发放通知单(Container Release Order),俗你提箱单,是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指示集装箱堆场将空集装箱及其他设备提交给本单持有人的书面凭证。
在集装箱运输中,发货人如使用船公司的集装箱,并为了要把预定的货物装在箱内,就要向集装箱堆场或空箱储存场租借空箱,通常是由船公司提供空集装箱,借给发货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这种情况下,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要对集装箱堆场或空箱储存场发出交箱指示,但是由于空集装箱是一个售价较高的设备,因此不能只靠简单的口头指示,还要向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空箱提交单,集装箱堆场或空箱储存场只对持有本单证的人提交空集装箱,以确保交接安全。
集装箱的空箱提交单一式3份,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凭订舱委托书,接受订舱委托后,由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除自留一联备查外,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和存箱的集装箱堆场或空箱储存场各执一联。
(二)集装箱设备交接单(Equipment Interchange Receipt)
集装箱设备交接单简称设备交接单(Equipment Receipt,E/R),是进出港区、场站时,用箱人、运箱人与管箱人或其代理人之间交接集装箱和特殊集装箱及其设备的凭证;是拥有和管理集装箱的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与利用集装箱运输的陆运人签订有关设备交接基本条件的协议(Equipment lnterchange Agre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