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进口合同的主要环节是: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和催装、保险、审单和付汇、报关和接货、验收和拨交、进口索赔。
一、开立信用证
进口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规定填写开立信用证申请书向中国银行办理开证手续。信用证的内容就与合同条款一致,例如品质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装货期、装运条件及装运单据等,应以合同为依据,并在信用证中一一作出规定。
信用证的开证时间,应按合同规定办理。如合同规定在卖方确定交货期后开证,我们应在接到卖方上述通知后开证;如合同 规定在卖方领到出口许可证呈支付履约保证金后开证,应在收 到对方已领到许可证的通知,或银行转知保证金已照收后开 证。 对方收到信用证后,如提出修改信用证的请求,经我同意后, 即可向银行办理改证手续。最常见的修改内容有:展延装运期和信用证有效期、变更装运港口等。
二、租船订舱和催装
F.O.B.价格条件下的进口合同,租船订舱应由方负责。目前, 我进口货物的租要舱工作统一委托外运公司办理。如合同规 定,卖方在交货前一定时期内应将预计装日期通知我方。我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外运公司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在 办妥租船订舱手续后,我们应按规定的期限通知对方船名及船 期,以便对方备货装船。同时,我们还应随时了解和掌握卖方备货和装前的准备工作情况,注意催促对方按时装运。对数量大的物资进口,如有必要亦可请我驻外机构就地了解,督促人必,或派员前往出口地点检验监督。
国外装船后,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用电报通知我方以便我方办理保险和接货等项手续。
三、保险
F.O.B.或C.F.R.价格条件下的进口合同,保险由我方办理。凡是进口货物由我进出口分司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办理,并由外运公司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其中对各种货物应保的险别作了具体规定。按照预约保险合同的规定, 所有按F.O.B.及C.F.R.条件进口货物的保险,都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因此,每批进口货物,在收到国外装船通知后, 将船名、提单号、开船日期、商品名称、数量、装运港、目的港等项内容通知保险公司,即作为已办妥保险手续。
四、审单和付汇
中国银行到国外寄来的汇票及单据后,对照信用证的规定,核对审据的份数和内容。如内容无误,上中国银行对国外付款。 同时进出以司用人民币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折算的牌价向中国 银行行买汇赎单。进出口公司凭中国银行出具的“付款通知 书”向用货部门进行结算。如审核国外单据发现证、单不符 时,要立即处理,要求国外改正,或停止对外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