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核定公司经营管理
这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注的发展,维护正常的进口经营秩序,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外经贸部发布了《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对进口商品经营实行目录管理。对少数关系国计民生以及国际市场垄断性强、价格敏感的大宗原材料商品列人附录,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管理,即由经国家核准有经营能力和优质服务的外贸公司经营;目录以外的商品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企业按照企业的经营范围自主经营。同时,各进口单位进口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可自主委托由外经贸部核定有该商品经营权的外贸公司代理进门;国家统一进口的商品(包括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由外经贸部安排外贸公司经营。
1.商品范围
日前,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共13种,有小麦、原油、成品油(指汽油、柴油、煤油)、化肥(指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橡胶(指天然橡胶)、钢材(指板材、线材、型材、管材、马口铁)、胶合板(不包括单板、装饰面板、贴面板)、羊毛(指原毛、洗净毛、毛条)、腈纶(指腈纶短纤、毛条、丝束)、棉花(指原棉)、烟草及制品、食糖、植物油。1998年取消了木材的核定公司经营进口管理,凡具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均可在自负盈亏的基础上自主进口。
2.适用的贸易方式
根据1996年外经贸部下发的《关于明确进口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以下列方式进口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不受核定公司范围的限制,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进口:易货贸易;利用外国政府货款和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货款进口;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换回物资而进口;以各种形式捐赠进口;进料加工进口;来料加工进口;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生产自用商品。
3.主管部门
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目录,由外经贸部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及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行。
除小麦、原油、成品油、烟草及制品外,对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每种进口商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可根据本地区外贸公司的经营能力和服务质量,推荐本地区1-2家外贸公司经营,由外经贸部核定并公布。核定公司的名单由外经贸部定期按照择优竞选、动态调控的原则进行调整。
4.验放凭证
经核定的进口企业经营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按规定办理进口许可证手续;属于国家实行自动登记管理的,海关凭进口登记证明验放。小麦、成品油、化肥、橡胶、羊毛、腈纶、棉花、食糖、植物油、烟草及制品的进口,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原油、钢材、胶合板的进口,海关分别凭进口《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以及《自动登记进口证明》验放。
5.有关规定
(1)经济特区的外贸公司进口特区自用的属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由特区久经委主管部门自行核定后报外经贸部备案并公布,核定的公司应为经外经贸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经济特区自行核定的公司和经外经贸部核定的苏州工业园区进口公司限于代理特区和工业园区自用商品的进口。
(2)各部委直属总公司经核定可经营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商品的,不可将进口经营权赋予其二级公司,外经贸部将进口经营权直接赋予经营企业,海关凭经营企业出具的有关单证验放,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据此进行付汇和核销管理。
(3)钢材、天然橡胶、羊毛、腈纶、胶合板等五种商品不得代理进口,国家鼓励开展自营进口业务。
(4)无进口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作为核定经营商品的对外成交单位,海关不予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