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许可制度
一、外贸经营权管理
(一)外贸经营的主体
外贸企业是经营对外贸易业务的主体,国家对对外贸易的宏观管理,除了各种许可证件制度外,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对对外贸易企业的管理。目前,在我国从事对外贸易的经营主体,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各专业外贸公司;
2.各工贸公司;
3.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4.具有外贸经营权的工业企业;
5.具有进出口权的科研院所;
6.具有外贸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企业;
7.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8.从事出口加工,装配业务和补偿贸易的企业;
9.从事易货贸易、边境贸易的企业以及国际租赁公司等。
(二)外贸经营权
在许多国家,只要具备一般的民事行为能力,就能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从事进出口贸易。但有些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或对外贸控制的国家,要求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必须具有国家授予的资格。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国际贸易必须拥有国家有关机构批准的外贸经营权。
1994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二章对外贸经营者作了专门规定。按照《外贸法》第八条的规定,该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该法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外贸法》没有把个人包括在外贸经营主体的范围之内。而且尽管如今我国拥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范围不断扩大,由国营专业外贸公司到工商企业、科研单位、集体企业、私有企业。三资企业从成立时即具有外贸经营权,几乎所有类型的企业都拥有了外贸经营权,但并非所有企业都拥有外贸经营权,这是因为,现阶段我国对外贸管制实行的是许可制度。《外贸法》第九条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明确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
3.具有其经营的对外贸易业务所必需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
4.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达到规定的实绩或者具有必须的进出口货源;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谓许可制是指在我国设立外贸企业,从事对外贸易活动,必须经过国家外贸主管部门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才能获得许可从事外贸经营活动。但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仍按我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取得外贸经营权,无需办理许可手续。由于外贸经营仅的限制,中国实行外贸代理制度。没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代理国际货物的进出口业务。
目前,我国对于外贸经营权的管制正在逐步放开。2001年7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印发了《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370号),明确规定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登记和核准制,外经贸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珠海、汕头市外经贸委(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局负责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各类所有制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办法,即按照“外贸流通经营权”与“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进行分类管理。对于“外贸流通”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类型的企业,海关凭外经贸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对取得《资格证书》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海关比照法人企业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