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企业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退税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处罚外,对骗取退税严重的企业,可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停止退税权期间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税。 企业骗取退税数额较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撤销其出口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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