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开业税务登记。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三)办事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1、 应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范围和法定期限:
企业、外地企业在上海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 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 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本市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本市 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 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流程:
凡属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向工商注册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应先到市九江路60号稽管处审核领取户管核准单,随后凭户管核准单 到指定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上述纳税人在领取户管核准单和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应携带下列证件、证 明、资料: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5)验资报告和资金来源证明;
(6)主管部门批文;
(7)银行帐号证明;
(8)如属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件;
(9)如属多方投资组成,应提供投资各方的税务登记证件;
(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上述证件、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副本和复印件各1 份,经主管税务机 关审核无误后,副本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归档。
(四)办事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证明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 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五)收费的标准及依据:
收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章第四十六条规定。
收费标准: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沪价行(1997)第136号沪财综 (1997)第034号《关于核定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企业税务登记 证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1、新办及换发国、地税税务登记证件每套各50元。
2、遗失补办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增领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每本各10 元。
3、变更登记国,地税税务登记证件每套各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