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业务
按启运地成本价或者协商价确定。其中启运地成本价是指按货物在启运地购进时的成本价(以发票为准)或调拨价或购进价加运费、包装费、搬运费等来确定;协商价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一张投保单不同单价、不同品名的货物,保险金额应分别列明,同时须填写总保险金额。另外,也可按照增值税发票价计算保险金额,即保险金额=货价×(1+增值税)。
二、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业务
在国际贸易中广泛采用的装运港交货一般有三种价格:
到岸价(船上交货价,即FOB价);
成本加运费价(即CFR价);
到岸价(包括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即CIF价)。
一般来说,各国保险法及国际贸易惯例一般够规定出口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在CIF货价基础上适当加成,加成率一般是10%,也可以与被保险人约定不同的加成率,但一般不超过30%。保险金额=CIF货价×(1+加成率)。
如果是CFR报价,则应折算成CIF价,CIF=CFR/[1—(1+加成率)×保险费率];
如果是FOB报价,则需先在FOB价中加入运费,变成CFR后,再折算成CIF价。
三、进口货物运输保险业务
保险金额以进口货物的CIF价格为准,若要加成投保,可以加成10%为宜。若按CFR或FOB条件进口,则按特约保险费率和平均运费率直接计算保险金额。
按CFR进口时:保险金额=CFR价格×(1+特约保险费率);
按FOB进口时:保险金额=FOB价格×(1+平均运费率+特约保险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