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投保出口信用险的外贸公司来说,在具体操作时应切实注意以下几点:
一. 申请限额时应注意:
1.合同一旦签订,应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限额。因为调查资信需要一段时间,包括内部周转时间、委托国外资信机构进行调查时间,有时长达1个月之久。
2.在限额未审批之前,如果合同有变更,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
3.如果合同方式是L/C或D/P或D/A支付方式,但出运选用空运方式或提单自寄,这样的风险已等同O/A风险,应申请O/A方式的限额。
4.由于保险公司只承担批复的买方信用限额条件内的出口的收汇风险,如果出口与保险公司批复的买方信用限额条件不一致,如出运日期早于限额生效日期、合同支付条件与限额支付条件不一致,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办理出口申报应注意:
1.出口货物在装运时应及时填制《出口信用保险申报单》,向保险公司申报,并交纳保险费。
2.根据出口信用险条款第十八条规定,不得漏报和虚报。
三. 如何办理索赔:
填写规定格式的《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详细陈述案件发生经过和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
2.证明保险标的材料,包括贸易合同、提单、出口报关单(正本)、发票、装箱单、汇票、D/P或D/A方式的托收委托书以及D/A方式下的承兑文件(该文件是我国对出口企业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对外的一件自我保护依据,也是对外追讨的法律依据)。
四.证明损失原因及金额的材料,包括:
1.买方破产或丧失还款能力的证明材料。
2.由银行或有关机构提供的不承兑或不付款的证明。
3.买卖双方往来函电。
4.证明索赔涉及的出口已有本公司承保的材料,包括保单(明细表、费率表)、《信用限额审批单》、出口申报表。
五. 被保险人有义务如实提供其他有关资料。
六. 办理索赔应注意:
1.发现买方有信誉问题,在应付日后15日内未付,应及时向保险公司上报《可能损失通知书》,并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减少损失。
2.对于买方无力偿还债务造成的损失,不得晚于买方被宣告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后的1个月告知保险公司。
3.对于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失,不得晚于保单规定的赔款等待期满后2个月内提出索赔,否则保险公司视同出口商放弃权益,有权拒赔。总之向保险公司索赔一定要作到单证齐全,否则影响出口商的经济利益,也使国家利益蒙受损失。
<六>.“三来一补”项目保险
“三来一补”,即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和补偿贸易。上述项目所涉及到外商或国内加工企业承担的风险大致有:来料及引进设备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加工装配过程中的风险(包括财产本身的财产险和机器安装的工程险);成品运往国外过程中的风险。为使企业的经济核算和外贸业务顺利进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上述特点,可办理加工财产一揽子综合保险(又称三段保险),即对加工财产(房屋、辅料及机器设备)从国外起运时起,到成品运交国外收货人为止的全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遭受损失,分别按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及财产保险(设备安装险)的责任范围负责补偿。
办理申请“三来一补”项目保险的基本程序:
一. 投保申请。
根据贸易合同规定由我方负责保险的,由外贸公司或加工厂(以下简称“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申请。外商或国内加工生产企业可根据上述所承担的风险责任申请分段投保有关保险,即分别投保货物运输险、财产险或设备安装险。也可申请三段一并投保,即从原料、设备进口至成品运交收货人的全过程实行一次投保。如投保人三段保险均在我国办理,可与保险公司签订预保合同。
二、出具《保险单》。
保险公司受理保险后,凭加工生产企业的投保单或外贸公司出口发票签发保险单。对签订预保合同的单位在预保合同范围内的财产负自动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