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3月3日收到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电解电容器纸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我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6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查期
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被调查产品:电解电容器纸,也称电解电容器原纸;英文名称为:paperforelectrolyticcapacitor;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6年版)》48059110税号项下。
被调查产品是每平方米重量在150克及以下的一种特种纸,一般用于电解电容器中吸附电解液的基础材料,并与电解液一起构成电解电容器的阴极。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的进口被调查产品。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同时应提供2005年1月至2005年12月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并相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的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调查范围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七、本次调查自2006年4月18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07年4月18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0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