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关总署规定,2006年4月1日起,液化丙烷、苯乙烯、铁矿砂及其精矿等22种商品以公式定价进口,进出口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进口地直属海关提出合同备案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海关提醒,随着进出口贸易方式逐步向国际惯例靠拢,公式定价进口货物正越来越多地被企业所采用。公式定价是指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来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