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23日电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日前发出通知,规定自3月1日起,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7种情况之一的,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具体包括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等7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