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家禽肉市场的对外依存度很高。随着安全健康消费意识的增强,韩国政府对进口家禽肉的卫生标准越来越严。目前,韩国针对在中国(以下称出口国)孵化、饲养、用于生产加工向韩国出口的新鲜、冷藏或冷冻肉的鸡、鸭、鹅、火鸡、鹌鹑、野鸡等家禽制定了15项卫生标准。
1.出口国在过去3年间未发生过高致病性禽流感(HPAl),但如经韩国农林官员认定,出口国国内对高致病性禽流感(HPAl)的控制措施正得以有效实施,则可将该期限定为6个月。
2.在以家禽饲养场为中心、半径10公里的范围内,过去两个月内未发生过新城疫(VVND)。
3.家禽饲养场在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过禽霍乱、雏白痢、禽伤寒、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鸭病毒肝炎(仅限于鸭肉)、鸭病毒性肠炎(仅限于鸭肉)、新城疫及其其他重要家禽传染病,且从中分离出沙门氏菌噬菌体(4型)。
4.出口国政府每年需向韩国政府通报本国实施的重要家禽传染病防疫计划及实施结果,并于每月以英文形式向韩国政府通报出口国国内家禽传染病的发生情况。如果出口国发生禽流感、嗜内脏速发型新城疫及其他重要家禽传染病或类似疾病,须立即向韩国政府通报。发生禽流感时,还须在停止出口的同时,向韩国政府通报必要的事项;如要恢复出口,须事先与韩国政府协商。
5.出口国政府须对希望向韩国出口家禽肉的国内作业场(屠宰场、加工厂、保管场)实施卫生检查,并向韩国政府通报合格的作业场。家禽的宰杀、分割、加工、包装及保管的作用场,须是中方通报的经韩国政府实地检查或其他方式认可的作业场。
6.被认可向韩国出口的作业场,不得从禁止向韩国出口的国家进口或经营途经此类国家的家禽和肉类。
7.禽肉须出自出口国政府兽医官员经实施活体或解剖检疫,结果为健康的家禽。同时在包装物和包装上,须印有经无害于公众健康的方法处理过的合格标志。这一合格标志须事先向韩国政府通报。
8.出口家禽肉中,导致危害公从健康的残留物(抗生素、合成抗菌素、农药、激素制剂、重金属及放射性物质等)不得超过许可标准(依据韩国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被沙门氏菌(4型)污染,不得进行影响家禽肉结构或特性的离子化放射线或紫外线处理,并不得投入软肉素等成分。
9.用于包装出口家禽的包装纸须由出口国政府认可的、于人体无害的、不造成环境污染的材料制成。
10.出口政府每年必须以英文版本形式向韩国政府提交有关残留物检查的机构、设施、人员、检查方法检查计划、检查实绩、残留允许标准、家禽用、动物用医药品及杀虫剂等销售实绩的详细材料。
11.出口家禽肉须将头、爪、胃、肺、食道、气管等剔除,且不得划破胴体。
12.出口家禽肉在运抵韩国的过程中,不得经由韩国不允许进口家禽肉地区,不得被传染性家禽病的病原体污染,须没有腐烂、变质等有关于公众健康的问题,并需安全运输。
13.出口国政府(兽医官)须以英文形式签发详细记载以下各款的出口检疫证书:(1)上述1、2、3、7、8及 9所规定的事项;(2)品名、包装形状、包装数量及净重(N/W);(3)屠宰场、加工场、保管场的名称、地址及认可号码;(4)肢肉:屠宰时间;精肉:屠宰时间、加工时间;(5)集装箱号码及集装箱上贴附的封箱号码;(6)船 (飞机)名、装运日期及装船港;(7)出口商和进口商的地址、姓名及公司名称;(8)检疫证书签发日期、签发地、签发人职务及姓名、署名。
14.韩国政府兽医当局有权对向韩国出口家禽肉的肉类作业场进行实地卫生检查,如卫生检查结果不合格,则禁止该作业场生产的肉类向韩国出口。
15.韩国政府兽医当局在对出口家禽肉的检疫中,如发现有与韩国政府的进口卫生条件不符的事项,以及经禽流感精密检查,结果发现有禽流感血清型 (HPAI)时,可退回或销毁该批家禽肉,并可终止该批家禽肉生产作业场向韩国出口。
韩国是我国家禽肉出口的重要市场。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企业通报韩国进口家禽肉方面的检验检疫要求,帮助企业建立HACCP体系,指导企业按标准进行生产加工,按规定实施检疫,签发检疫证书;有关企业应按照要求进行生产加工,以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我国家禽肉在韩国市场上的份额,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韩国新制定的针对中国家禽肉的15项卫生检疫标准,必将对我国家禽肉出口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了稳定和扩大我国家禽肉在韩国的市场份额,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我国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
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应针对韩国新的卫生检疫规定,在疫病防治、农兽药使用控制、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为我国家禽肉出口创造良好的大环境。兽医卫生部门应抓好家禽传染疫病的防治,特别是要加强对禽流感、新城疫、禽霍乱、雏白痢、禽伤寒、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鸭病毒性肝炎、鸭病毒性肠炎及其他重要家禽传染病的防治,严防家禽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农、兽药使用的控制,杜绝生产、销售禁用农药,兽药,一经发现,严肃查处;指导饲养企业和广大农牧户正确使用农药、兽药,确保农、兽药残留不超标。出人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及时向有关企业通报韩国进口家禽肉方面的检验检疫要求,指导企业按标准进行生产加工;积极指导、帮助相关企业建立HACCP体系,帮助企业通过韩国政府的进口认可;按新规定实施检疫,签发检疫证书;对未经韩国认可出口的企业,不得接受报检。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与韩国政府的沟通协商,将韩国新卫生标准对我国出口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我国出口韩国的禽肉屠宰、加工企业,应按照新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加工。加强对原材料的把关,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不得进入生产环节,从源头上把住产品质量关;加强对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加强对半成品和成品的检疫把关,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得出厂。具有一定规模和基础条件较好的企业,要按照HACCP标准,建立起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生产和管理体系,加强危害分析和关键点的控制,争取早日通过HACCP认证,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尚未通过韩国政府认可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取得韩国政府的认可,开拓韩国禽肉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