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和省内大部分城市所承担的出口退税份额都将有所下降。
记者从辽宁省外经贸厅了解到,根据国务院刚刚下发的《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要求,2005年1月1日起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由原来分别承提75%和25%退税额调整为分别承担92.5%和7.5%。
辽宁省政府近日正式出台了《辽宁省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辽宁省对原来的省和市分别承担10%和15%份额的规定作了相应调整,对于地方负担的7.5%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省政府决定和省内13个城市分别承担3%和4.5%的份额,大连市则按现行财政体制自行负担7.5%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
据了解,根据辽宁省出台的《通知》要求,省内各城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市以下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