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8月2日电:中宣部、文化部等六部门日前联合发布文件,重申国家继续对文化产品进口实行特许经营,对经营单位实行文化产品进口经营许可证制度,规定进口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各级海关凭准入文件办理验放手续。
文件要求,书报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和广播电视节目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须由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指定或许可的国有文化单位经营。有关行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对进口经营单位实行年检制。
文件规定,境外电视剧、影视动画片及电视节目的引进,报广电总局审批,实行引进项目申报制,由具备资格的单位按规定申报。“要加强对引进电视剧、动画片及电视节目的内容审查和总量控制,严禁非法引进、盗版播放和网上非法传播。”
文件要求,加强合拍电影片、电视剧和动画片的立项管理,严格对合拍电影片、电视剧和动画片的审查。合拍电影片在境内发行放映,合拍电视剧、动画片在境内发行和电视台播出,须取得广电总局颁发的许可证。
文件规定,原则上不再批准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在境内落地。
境外报刊在境内的发行,严格执行分类管理和订户订购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市场上销售境外报刊,国内单位和个人向报刊进口经营单位订购境外报刊,须履行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