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出通知,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有关预算管理也将随之作出调整。
从9月1日起,由国库退付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统一从中央库款中退付:“免、抵”的增值税按75∶25比例分别调增中央和地方“免、抵调增增值税”,并按“免、抵”税额调减中央“免、抵调减增值税”,同时将免、抵调增增值税的25%部分由中央国库划入地方国库。
而9月1日前已经办理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各级财政、国税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进行账务调整。账务调整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2005年及以后年度出口货物退增值税中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部分,由地方财政在年终专项上解中央财政。
通知指出,为反映出口退税变化情况,对《2005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作出调整:将一般预算收入科目“出口货物退增值税”改为中央收入退库科目;将“免、抵调减增值税”改为中央专用科目。取消一般预算收入科目“出口退税基数返还收入”和一般预算支出科目“出口退税基数返还支出”。在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的“一般预算上解收入”下增设“出口退税专项上解收入”。在一般预算支出科目的“一般预算上解支出”下增设“出口退税专项上解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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