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金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了解到,为确保进出口食品的安全卫生,应对国外贸易壁垒,自2006年8月1日起我国将对与食品接触的进出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实施安全卫生检验检疫,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食品包装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首次用于加工出口包装的原辅材料,包括印油、助剂等应经检测合格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实行企业代码制,企业代码应根据标准要求标注在包装容器上。
据了解,出口食品包装检验检疫监管的范围,包括对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加工、贮存、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对出口食品包装主要依据输入国涉及安全、卫生的技术规范强制要求进行检验;输入国法规无特殊性要求的,依据我国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对进口食品包装,依据我国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用于包装、盛放食品。
上述规定实施后,将会进一步促进进出口食品质量的优化,同时也将对相关企业原辅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检验和出口报检等带来一定影响。为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是要及时修订包装采购合同,增加用于直接接触食品包装的质量标准条款;二是购买包装产品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该包装产品随附的出口包装检验检疫合格证单;三是抓紧熟悉相关检验检疫工作报检规定。进口包装及材料供应商则要按后续通知要求及时做好备案工作,并提供包装材料的技术检测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