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商务部新闻办28日透露,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5年11月23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进口到我国境内的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这是我国根据《WTO反倾销协议》及国内《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采取的贸易措施,体现了中国政府执行《WTO反倾销协议》和中国反倾销法律的公平和公正性。
2005年6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33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05年11月23日终止。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商务部未收到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按该公告规定提出的期终复审申请。于是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依法终止征收上述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