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涉及厦门市100多亿美元进口贸易额的木质包装物检验检疫新标准,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使货物木质包装物顺利入境,避免经济损失,厦门检验检疫局提醒相关企业,在贸易中签订合同或信用证时,应当增加木质包装检验检疫条款。
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我国,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将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的要求,对所有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这一标准。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按规定,涉及此项标准的木质包装物在入境前,应当由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按中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检疫除害处理,并加施政府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IPPC”专用标识,在口岸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入境,企业在报检时不必再提供出口国或地区的官方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