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也可利用美337条款
条件:在美拥有专利
本报北京10月19日讯 记者王晓雁 “337条款不是一个贸易报复的手段,而是一个对抗式的诉讼。”在今日举行的“投资与权益保护”国际研讨会上,针对目前频频发生的美国一些企业利用337条款打压我国出口产品的案例,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晓云提醒参会企业:“有人说美国发起337调查程序是处于保护主义的动机,所以美国政府一定会向着美国企业,中国企业肯定赢不了。但事实已经证明: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美国“337调查”源自“337条款”,主要是用来反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特别是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不受涉嫌侵权进口产品的侵害。随着美国对外贸易政策从“自由贸易”向“保护贸易”转变,“337条款”已经成为管制外国生产商向美国输入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则和单边制裁措施。特别是近年来,美国频频使用该机制对我出口产品进行调查,在去年美国借此条款在全球范围内起诉的18例案件中,我国就占到了7例。
“中国企业完全有胜诉的可能。”林晓云介绍说:“337调查并非仅仅是针对中国出口商设立的,一旦美国贸易委员会假定你这个产品是侵权,中方出口美国的企业也有权力到美国去阐述自己的观点。如果最后证明了你没有侵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就会做出非侵权的决定,而且还允许被告提出反诉。所以它的程序是很周密的,基本原则就是透明、公平,这些都是案件可以打赢的原因。”
林晓云还提醒我国从事对美贸易的企业,中国企业一样可以运用337条款。譬如,只要中国企业在美国拥有专利,一样可以利用337条款阻止其他国家公司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甚至还包括在美国本土以外的美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