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农业部农牧保护国务秘书处(SDA)2003年7月31日第47号规定。决定对进口牛或水牛实施新的进口管理规定。
规定要求:
根据巴西制定的有关规定(见附件),用于繁殖、饲养目的进口的牛或水牛必须进入巴西牛和水牛原产地认证系统(O sistema Brasileiro de Idendificacao de Origem Bovina e Bubalina-SISBOV)。对用于其他目的而未列在上述条款的牛和水牛的进口,将由巴西动物保护局(Departamento de Defesa Animal -DDA)另行制定特别规定使其纳入原产地认证系统。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规定附件中规定了用于繁殖、饲养目的进口的牛和水牛必须进入巴西牛和水牛原产地认证系统的进口许可申请、标准和技术参数。具体如下:
1、进口审批
1.1批准进口(AI)的牛和水牛将有进口动物的具体号码,并要附有进口程序的动物技术证明。
1.2上述条款所述的具体号码需通过有资格的联邦农牧稽查机构,向巴西牛和水牛原产地认证系统国家数据库(A Base Nacional de dados do SISBOV-BND)申请。
1.3在进口申请中,要注明有关进口原产地的牛或水牛的号码。如在申请有效期内出生的,最好要注明其出生日期及号码。
1.4进口商负责向产地国索要包括牛和水牛原产地认证系统号码等鉴别材料,并寄给巴西卫生检疫机构。这些材料在动物进入巴西国土前进行完结后,方可获得进口许可。
1.5用于出具鉴别材料的并进口许可中规定的条款要事先得到农业部(MAPA)的批准。
1.6用于进口动物的鉴别材料要遵照上述1.4条款制定的要求。
2、进口牛或水牛进入巴西国土
2.1进口牛和水牛必须按照巴西动物保护局事先批准的进入地点进入巴西国土。
2. 1.1经批准的接收进口动物的农牧检查站(Os postos de Vigilencia Agropecuaria-PVA)或所(Os Sevicos de Vigilencia Agropecuaria-SVA),除通过英特网和农业部网站外,要准备相应的动物逐一检查的设施,以便同时输入动物进口许可和非人员消费目的动物源产品系统(O Sistema de autorizacao de importacao de Animais e de Produtos de Origem Animal nao Destinados ao Consumo Humano-SIAI)。
2.2联邦农牧稽查机构在进口进入地点对进口程序的有关材料进行检查,核对证件与货物是否一致无误。
2.3当准许进口动物进入巴西国土后,入境地点的联邦农牧稽查机构(O Fiscal Federal Agropecuario)要出具通行证,作为从农牧检查站所为起点到进口许可指定的目的地卫生检疫机构的通行证明。
2.4在对进口牛或水牛稽查完毕后,农牧检查站所要在24小时内通知巴西牛和水牛原产地认证系统国家数据库有关鉴别材料。
3、目的地卫生检疫
3.1用于繁殖、饲养目的进口的牛或水牛必须接受官方畜牧兽医站事先建立的卫生检疫,并接受诊断检查,如需要,要接受有关化验和其他进口许可中规定或卫生检疫需要的卫生检查。
3.2当地卫生检疫首先鉴别由进口商提供的进口申请中申报的并经当地联邦畜牧兽医批准的有关材料与货物是否一致。
3.3进口动物卫生检疫标准由动物保护局制定。
3.4卫生检疫由官方兽医站进行监督。检疫结束后,官方兽医站要访问检查,向动物所有者或法定代理出具存档结论报告。
3.5按照农业部2002年1月9日第1号规定和农牧保护国务秘书处2002年7月31日第47号规定,由巴西牛和水牛原产地认证系统国家数据库出具检疫动物的解除活动限制通知,并由农业部委托的认证员今后将对动物进行跟踪调查。
4、进口程序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