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然人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运送贷物及运输工具的办法,哈萨克斯坦关于进口商品检验的新规定,本规定《进口者须知》是根据哈萨克斯坦进口商品法汇编的综合资料的补充材料。
1、进口商品的预检(1) 进口商品预检的委托: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委员会委托--公司对进入哈萨克斯坦的商品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哈萨克斯坦海关委员会支付。本规定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阁1995年10月4日1301号决定制定。 预检的项目有:商品质量和数量;出口市场价格;海关课税价值;海关分类;海关获得的综合资料与--获得的综合资料的比较分析。
属于预检(2)商品的最小价值为3000美元。 贷物的总值超过3000美元时应分批供贷。 不属于预检的商品有:商品总值小于3000美元;由以下国家进口的商品: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格鲁吉亚、吉尔吉斯斯坦、摩尔达维亚、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贵重宝石和金属;艺术品;爆炸物;炸药、武器;活畜;现期报刊、杂志;生活用品和私人物品;包裹、商业样品;礼品:准备赠送的礼品,或者从国外得到的礼品以及国际组织给慈善机构赠送的礼品;赠送给外国代表团、专家代表团以及联合国组织的礼品或物品;核材料、核技术工艺。 需要的文字材料:在买方与卖方签字的合同中写人关于需要进行预检的标准条款。 2进口预检通知单(3)的填报: 进口预通知单:由进口者填写并申报提呈给--公司在供货方所在国家的代表处。 进口预检通知单中填写的项目: 供贷者、进口者、供贷国、贷物清单、关于帐号和单证等有关资料检验结果报告单的接收单位、海关优惠、是否由海关支付费用等。 3、检验结果报告单的提供: 当向--在阿拉木图的办事处提交了最终的全部单证及海关必须的手续后,向进口者提供检验结果报告单地证:当进口者需要证实商品是同一产地的情况下,需出据商品产地证。 4、检验要求(铅封):满载的集装箱,应该尽可能有永久性铅性。 5、禁止的物品、商品: 炸药、武器,麻醉品及治疗精神病的药品等,规定不准进、出口的出版物,其中包括淫秽品。:标有的物品只有在具有许可证的情况下方可进口。 (1995年12月)
关于自然人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运送贷物及运输工具的办法 为了协调自然人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运送贷物的问题,鉴于有必要保护本国生产者的利益,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5年6月20日发布的《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业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决定: 1、批准增补: 关于自然人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运送贷物的程序条例; 关于自然人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运送运输工具的程序条例。 2、决定废止: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1995年1440号《关于自然人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运送贷物及运输工具的办法》的决权(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规令集1995年34号434页);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1996年5月13日305号决议《关于提出补充和变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某些决定》的第二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规法令集1996年12号)。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理 阿·卡热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