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货物报检单所列各栏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清晰,栏目内容确实无法填写的以“***”表示,不得留空。
1.报检单位:指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鉴定业务的单位;报检单应加盖公章。
2.报检单位登记号:指在检验检疫机构的报检注册登记号。
3.发货人:指本批货物的贸易合同中卖方名称或信用证中的受益人的名称,如需要出具英文证书的,填写中英文。
4.收货人:指本批出境货物的贸易合同中或信用证中买方名称,如需要出具英文证书的,填写中英文。
5.货物名称:按贸易合同或发票所列货物名称所对应国家检验检疫机构制定公布的《检验检疫商品目录》所列的货物名称填写。
6.H.S.编码:指货物对应的海关《商品分类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的代码,填写8位数或10位数。
7.产地:指货物的生产/加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区(市)名称。
8.数/重量:填写报检货物的数/重量,重量一般以净重填写,如填写毛重,或以毛重作净重则需注明。
9.货物的总值:按本批货物合同或发票上所列的总值填写(以美元计),如同一报检单报检多批货物,需列明每批货物的总值。(注:如申报货物总值与国内,国际市场价格有较大差异,检验检疫机构保留核价权力。)
10.包装件数及种类:指本批货物运输包装的件数及种类。
11.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货物实际装载的运输工具类别名称(如船、飞机、货柜车、火车等)及运输工具编号(船名、飞机航班号、车牌号码、火车车次)。报检时,未能确定运输工具编号的,可只填写运输工具类别。
12.贸易方式:A、一般贸易;B、三来一补;C、边境贸易;D、进料加工;E、其他贸易。
13.货物存放的地点:指本批货物存放的地点位置。
14.合同号:指贸易双方就本批货物出境而签订的贸易合同编号。
15.信用证号:指本批货物所对应的信用证编号。
16.用途:指本批货物出境用途,如种用、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实验、药用、饲用、加工等。
17.发货日期:按本批货物信用证或合由所列的出境日期填写。
18.输往国家(地区):指贸易合同中买方(进口方)所在国家或地区。
19.许可证/审批单号:对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实施《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制度目录》下的出口货物和其他已实行许可制度、审批制度管理的货物,报检时填写安全质量许可证编号或审批单编号。
20.启运地:指装运本批货物离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地区城市名称。
21.到达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最终抵达目的地停靠的口岸名称。
22.生产单位注册号:指生产/加工本批货物的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编号。
23.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填写装载本批货物的集装箱规格(如40英尺、20英尺等)以及分别对应的数量和集装箱号码全称。若集装箱太多,可用附单形式填报。
24.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指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中贸易双方对本批货物特别约定而订立的质量、卫生等条款和报检单位对本批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的其他特别要求。
25.标记及号码:按出境货物实际运输包装标填定,如没有标记,填写N/M,标记填写不下时可用附页填报。
26.随附单据:按实际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窗口打“√”。
27.需要证单名称:按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单,在对应的窗口打“√”,并应注明所需证单的正副本的数量。
28.报检人郑重声明:必须有报检人的亲笔签名。
本说明未尽事宜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