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已获准开展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国内生产企业,如尚未获得自营进出口权,只要提出申请,外经贸部即赋予其自营进出口权。(具体办法参见[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553号《关于对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的企业赋予自营进出口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境外加工贸易项目下出口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如涉及出口许可证或配额,给予优先安排。 三、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外派审批手续上予以适当简化。(具体办法参见[1999]外经贸政发第182号《关于简化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外派审批手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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