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加工区定位 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加工区”)定位为,“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是经国家批准设立,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加工区必须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和有效的监控系统;海关在加工区内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对进、出加工区的货物及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制度。 2.中国现有的出口加工区 中国宣布设立首批出口加工区试点,大连、天津、北京天竺、烟台、威海、江苏昆山、苏州、上海松江、杭州、厦门杏林、深圳、广州、武汉、成都、吉林珲春等十五个出口加工区已获国务院批准建立。 3.中国设立出口加工区的目的 在国务院批准的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立出口加工区,对加工贸易进行“圈养式”封闭管理,主要是为了改革加工贸易的监管模式,遏制屡禁不绝的加工贸易走私现象; 同时也是中国政府深思熟虑后作出的改革加工贸易管理模式的重要决定。 设立出口加工区旨在对加工贸易实行“优化存量,控制增量,规范管理,提高水平”的管理,改现行加工贸易“漫山放羊式”为“圈羊式”管理,逐步把加工贸易增量引入封闭的加工区域内,实现对加工贸易的集中规范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同时,严格控制加工贸易产品的内销,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为守法企业提供简化、快捷的通关便利。带动国产原材料、零配件的出口,为扩大外贸出口做贡献。 这一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举动既有利于提高守法企业的通关效率,为他们提供更加宽松的管理,又有利于改变分散经营、监管困难的现状,相信会促进中国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 4.加工区内可设置哪些企业?允许经营哪些业务 加工区内可设置出口加工企业、专为出口加工企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和经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加工区内货物进、出的运输企业。 除安全保卫人员和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加工区内居住。不得建立营业性的生活消费设施。 加工区内不得经营商业零售、一般贸易、转口贸易及其他与加工区无关的业务。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加工区。 5.税收政策 (1).境外进入加工区货物的税收政策 我国出口加工区设立后,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区内企业生产所需进境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进境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行政管理机构进境自用的办公用品,均予以免税。 2).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及消耗性材料,予以全额保税。 3).加工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4).加工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从境外购买的自用交通运输工具、职工所需生活消费用品,予以照章征税。 (2).境内运入加工区货物的税收政策 国家规定,货物从境内进入加工区视同出口,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出口退税政策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从区外进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所需办公用的建筑材料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及有关凭证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2).加工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从区外购买的职工所需生活消费品、交通运输工具,国家不予办理退税。 3).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基建物资等,使用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物品的清单,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海关检验后放行。上述货物或物品,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予退还。 4).国内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必须将国家禁止出口或统一经营商品运至加工区内进行某项工序加工的,应报经外经贸部批准,海关比照出料加工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其运入加工区的货物,海关不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税。 6.海关对加工区进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办法 海关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由货主或其代理人根据管委会的批件,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主管海关申报;实行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监管模式。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对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由区外企业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控制成品征税,如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还应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口许可证;区内企业向海关填报进、出区货物清单,以备核销。 加工区之间货物的往来,应由收、发货人双方联名向转出区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后,按照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 进出加工区的运输工具和人员需经海关指定的专用通道,并接受海关检查;从加工区运往境外的加工产品,及由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经海关检验放行后,应交由经海关核准、并由设立于区内专营的储运企业承运;未经海关批准,从加工区到区外的运输工具和人员不得运输、携带加工区内货物出区。 7.海关对加工区的管理 海关将改革加工贸易传统的监管模式,简化现行手续。实现加工区货物在主管海关“一次报关,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的通关要求。 (1).其管理模式与传统的监管模式相比具有较大的优越性,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管理手段上强化现代通信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使用电子数据传输衔接海关之间监管,逐步取代传统的监管; 2).区域管理上强化对区域的整体管理,简化对逐个企业的管理; 3).加工贸易业务管理上强化对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的整体管理,简化对逐个合同的管理; 4).货物通关管理上强化对进、出区货物在进出加工区卡口时的实际监管,简化办理通关的手续,逐步满足现代跨国型企业零库存生产的需要。 (2).具体做法如下: 1).海关对加工区采取全封闭、卡口式24小时监管制度。卡口分别设立货物和人员进/出通道。 2).海关对加工区企业采用计算机管理的模式。海关与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的传输和办理通关手续;加工区海关与口岸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 3).对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取消《登记手册》,海关改用电子帐簿管理,实行半年一次的总量扣减核销制度。 4).对区内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货物进(出)口时,由企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出口)货物报关单》作货物进(出)口申报。 5).加工区与口岸、加工区与加工区之间进/出的货物、物品,采取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监管模式,一律在加工区主管海关报关并在卡口查验、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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