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贸易(Compensation Trade)是指我方在信贷的基础上从对方购进机器设备、技术和劳务,然后在一定时期内用该设备生产的直接产品(resultant product)或其他间接产品(nonresultant product)清偿其价款的一种贸易方式,前者是产品返销(buyback),后者是商品互购(counter-purchase)。在“三来”贸易中以加工装配费来支付进口技术、设备或生产线的价款,也属于补偿贸易的范畴,但规格较小。 补偿主要有下列四种方式: 1.直接补偿(direct compensation):又称产品返销(buyback),就是用进口设备、技术所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来补偿设备、技术的价款。 2.间接补偿(indirect compensation):又称商品互购(counter purchase),即指用作补偿的商品,不是用进口的设备、技术直接生产出来的。 3.综合补偿(comprehensive compensation):指用作补偿的产品,一部分是直接产品,一部分是间接产品,有时还用部分现汇或劳务来补偿。 4.劳务补偿(labour compensation):指用加工、装配、服务等劳务收入来补偿进口设备、技术的价款。 因此,补偿贸易既需涉及设备、技术的进口,又需涉及补偿产品的出口,是比较大型、重要、为期较长的贸易。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一般是签订补偿贸易协议,规定进行补偿贸易总的原则和一般条件,以及具体进出口商品的规格、数量、价格、总值、支付方式、交货时间等,内容比较复杂。但也可以同时分别签订多个书面合同:即补偿贸易协议、设备进口合同、补偿产品出口合同。如果涉及转让先进技术的,还可加签一个技术转让合同。 草拟补偿贸易协议或合同时应注意: 1.文件的合法性。必须不违反所在国家的有关法令和规章。大多数国家都有贸易管制法、外汇管制法及其他法令。如果协议和合同与该国有关法令相抵触就无法执行。 2.有无对自己不利的限制条款。例如,在产品返销方面,如对方只接受直接产品的一部分而非全部,而在补偿贸易协议中却规定,该设备生产的全部产品出口必须用对方的商标牌号,并且只能通过对方出售等,则使自己在剩余产品的出口上处于完全无能为力的境地。 3.是否与其他协议相违背。如某种产品,我方与某一商号早已签有独家代理或包销协议,在进行补偿贸易时,如果又与该国别的商号签订该种产品的返销或互购合同,这样就与原代理包销协议相抵触。 4.如果对方供应的设备和技术引起商标、专利等侵权纠纷时,应由对方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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