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反映出的问题
几年来经对几十起不同类型国际贸易拖欠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在外贸业务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1.不重视对外商资信调查。资信调查是我国外贸公司对外成交不应缺少的一个环节,外商资信状况直接关系到外贸公司能否严格履行合同,安全收汇、收货。有些外贸公司在进出口贸易中,对外商既不做资信调查,又轻率采用对出口方具有极大风险的付款方式(D/A、D/P),给国外一些不法商人欺诈行骗造成可乘之机。如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国公司签定出口黑白电视机合同,作为第一笔贸易,该公司仅凭买方自己提供的资信报告,不经查实就采用承兑交单方式成交(D/A60),交货后外方拒付货款。经追索,发现买方公司早已卖给其他公司,根本无法追回货款。
在对外贸易中,即使多年合作的老客户资信情况和经营状况也并非一成不变。当老客户付款出现异常时,如果缺乏警觉,不及时进行资信调查,了解其目前营运状况,便会丧失避免风险的机会。
2.货物质量有问题,履约不严肃。出口中不按时交货,货物品质、数量、规格与合同不符,导致外方索赔现象时有发生。某外贸公司向美国出口玩具,货到后,买方拒不付款,在追索中,美方指出货物质量有严重问题,与样品不符,只能贱买支付运费。虽然合同中规定以中国商检证明为准,但我公司出口时并没有经过商检,由于拿不出商检证明,致使货款难以追回。
3.合同条款有纰漏,业务操作不规范。有些合同货物品质规格不具体,违约责任不明确,支付条款不对等,出现争议难以解决。在信用证条件下的交易中,由于不严格审证,操作不慎,出现单证不符,遭对方拒付货款的不乏其例。其公司出口石蜡给孟加拉国公司,由该省驻香港公司开立信用证,由于单证有不符点,而我方公司仅凭香港公司口头承诺接受不符点就发货,后买方公司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付款赎单,而船公司竟擅自拍卖货物,充抵运费。
4.不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对外贸易中“重关系,轻索赔”是十分普遍的现象,宁可国家利益受损失,也不愿或不善于拆诸法律,有的公司选择国外不良讨债公司追款,反受其害。如某公司向香港公司出口服装,对方收货后提出质量问题,仅付50%货款。我方公司在多次追索无效的情况下,寻找香港一讨债公司,该公司追款后,与我方断了联系。当我方公司找买方公司时,买方称货款已被讨债公司拿走,如我公司起诉,可在法庭上出示证据。
二、统计与综合分析
专门从事国际商帐追讨的美国邓白氏公司中国代表对大陆被拖欠问题曾作过统计分析:
1.从国际贸易拖欠案直接起因看:(1)有意欺诈的拖欠款占60%;(2)产品质量/货期有争议占25%;(3)严重管理失误占10%;(4)其他占5%。
2.从国际贸易拖欠案件所涉及的海外公司看:(1)海外华人公司(包括港、澳、台公司)占50%;(2)不良外籍公司占20%;(3)纯为货物有争议的公司占20%;(4)驻外机构占5%;(5)其他占5%。
3.从国际贸易拖欠案国内发案地区分布看:(1)1980-1990年集中在沿海大城市及经济特区;(2)1990-1994年主要在内地省份;(3)最新趋势,省或市所辖地区,市级外贸公司较多,并向缺乏外贸经验的地区和公司转移。
三、国际贸易拖欠的原因
国际贸易拖欠的形成,既有国外原因又有国内原因。就国外原因而言,海外一些不良公司利用我国开放之际,积极扩大对外贸易,但相应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外贸公司业务人员与管理者还未完全熟悉国际操作规范,又有急于求成的心态,用人情或小恩小惠等方式,将我外贸公司仅有的一些原始警戒攻破,或在合同条款和操作方法上设下圈套,为今后拖欠制造理由。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企业逾期未收汇属于国外方面诸多原因中,进口商信誉差和我驻外机构有意拖欠约占50%的比重。我们自身的问题,主要是:
1.外贸公司体制与现代化的国际经贸发展要求不适应。我国外贸公司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制,虽经转换经营机制,扩大自主权,但在经营、企业管理、财务制度等方面没有建立一套健全的制度,对业务人员和业务活动缺少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因此既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又不能妥善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