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单(1nsuranCeP011cy)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承保证明,也是双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契约。
保险单的作用是,在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它是被保险人索赔的主要依据,也是保险公司理赔的主要依据。保险单的注意事项是:
(1)如来证无其他规定,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应是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并加空白背书,便于保单办理过户转让。
(2)保险险别和保险金额要与来证的规定相符。保险单上的运输标志、包装及数量、货名、船名、大约开航日期、装运港和目的港等项内容应与提单相一致。
(3)“500号”出版物第36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或除非保险单据显示保险责任最迟于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之日起生效,银行将拒收出单日期迟于运输单据表明的货物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日期的保险单据。”据此,要求保险单签发日期早于提单日期。
由于交易的商品情况不同,投保的险别也不同。在目前世界各国的保险业务中,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按运输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和邮包保险。
现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险别简介如下: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主要有三个基本险。
即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简称F.P.A),水渍险(With Average简称W.A.)、一切险(All Risks)。
保险单据的主要种类:
(1) 保险单。一般外贸企业所称的大保单就是保险单。它是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表示已接受承保责任而出具的一种独立文件。在保险单正面有双方约定保险标的物的有关内容。背面印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其中包括基本险的责任范围,还有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险人的义务和索赔期限等。它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单据,是被保险人在货物发生损失时进行索赔的主要依据。
(2) 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俗称小保单。保险凭证是保险人为了简化手续,把保险单的条款作了简略,对背面条款并不作详细记载的一种文件。所以它是保险单的一种简化形式的凭证。 保险单与保险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联合保险凭证(Combined Insurance Certificate)保险公司不另出保险单,利用商业发票在上面加盖章戳,注明保险编号、承保险制、金额、装载船名、开船日期等,即以此作为保险凭证。 必须注意,这种联合保险凭证不是专用单据,不能转让,仅适用于港、澳地区中资银行开来的信用证项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