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过失或侵权对第三方造成伤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从承保的标的看,责任保险承保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因不慎、疏忽等过失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而依法承担的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通常以明确赔偿限额作为最高赔偿额,超出限额部分由被保险人承担。从补偿对象看,责任保险既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又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也就是直接补偿的对象是被保险人,补偿因其加害他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自身损失;间接补偿的对象是不确定的第三者(受害人),为其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提供了经济保障。许多国家将责任保险作为法定保险,其意义就在于此。
责任保险正在通过其分散风险和经济补偿的内在功能,实现着服务社会、参与社会管理的目标。由于自身的特点,责任保险将人们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的风险加以分散,降低经营成本,保证社会稳定,促使经济和社会不断进步。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也为政府运用市场手段管理社会风险提供了有力手段,实现了对企业经营的市场化管理目的,避免了对企业经营的过多行政干预,通过保险市场的运行,实现监管和降低风险的目的。
我国目前经营的责任保险产品有几十种,主要分为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其他特殊责任保险(如董事及高级行政人员责任保险等)五大类产品。责任保险正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
货代责任险能将经营风险市场化
国际货代企业责任保险在我国尚属空白,因货代企业经营范围广,具有代理人和当事人双重身份、风险因素多,责任认定专业性强等特点,造成保险缺位。
国际上,责任保险几乎是进入国际货代行业的先决条件,国内企业投保无门,只能被动的选择国外保险公司流入中国的“黑保单”,外国保险公司违规承保盛行。由于缺乏责任保险,使得我国国际货代企业自身化解经营风险的能力较弱,且在与国外同类企业的竞争中处于劣势。
鉴于上述情况,修订后的《国际货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应当明确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业实行责任保险制度。针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责任保险,通常是为了降低货运代理企业在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中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从运输合同、仓储合同、保险合同的签订、操作、报关、管货、到运输环节,再到向承运人索赔和保留索赔权的合理程序、签发单证、付款手续等。企业在从事上述行为中的任何疏忽或过失都会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和巨大经济损失,因此,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必要投保自己的责任险,将经营风险市场化,减少企业自身承受的风险压力和经营成本。
结合国际货代行业的需要和各国责任保险情况,国际货代责任险可以分为:国际货代代理人(基本)责任保险和独立经营人(提单)责任保险两种条款。前者是企业从事国际货代活动的基本责任险,作为企业承担经营风险的基础,而后者是企业具体从事经营中,对所承担的货物运输业务投保的责任险种,是减小企业经营活动风险的基础。国际货代企业备案时每年投保代理人(基本)责任保险,企业申请提单审核登记时每年投保独立经营人(提单)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在具体实施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时,应由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具备责任保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操作,代理人责任险的内容是对被保险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在保险范围和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投保责任保险时,各自的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保险责任限额增加20万元人民币,保险期限不少于1年,并应逐年连续投保。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不得中途解除保险合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投保提单责任保险时,根据企业业务范围和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具体投保。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作为行业中介组织负责具体实施有关保险工作。国际货代协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制定《国际货运代理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对险种、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责任限制等内容、标准文本的确定、保险合同的对外谈判的组织、协调、实施等工作加以规范,从而推动在国际货代行业内部的责任保险的健康发展。
2006年6月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要“拓宽保险服务领域,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大力发展责任保险”。通过修订《国际货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将国际货代责任保险纳入法律规范的范围,既是政府加强对货代行业法律监管的重要举措,同时也完全符合国务院《意见》的精神,是积极落实国务院《意见》的具体实践,必将推动国际货代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