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税法的权威,防止和减少税收的流失,规范出口退税领域的税收秩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局结合自身实际,先后对“夏都税案”和“南纺专案”等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进行了查处。在检查办案过程中,通过对骗税案件的手法和特点进行了分析研究,及时总结实际工作经验,针对目前出口退税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以下建议和措施,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的审核工作,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的行为。
一、 规范外贸出口企业的代理业务,严格退税审核属地管理原则。
1. 外贸出口企业普遍存在“假自营,真代理”问题,是引发骗税的“温床”。
通过对骗税案的查处以及摸底调查,我们不难发现,外贸出口企业普遍不同程度存在“假自营,真代理”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外贸出口企业盲目追求出口业务规模的结果。外贸出口企业为了扩大出口业务规模,将代理出口业务虚构成自营出口业务,在财务上体现为做假帐,倒挤销售成本和自营利润;在业务操作上体现为“四自、三不见”。
外贸出口企业选择这种业务模式,其利益出发点是不用花力气开拓海外客户,不用垫付资金,代理利润虽然较薄,但基于自身有限的业务渠道和资金实力,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出口业务规模和完成出口增长指标。外贸出口企业重规模轻质量的业务发展模式给了不法骗税分子以可趁之机,他们视之为“安全平台”,通过与外贸出口企业签定代理协议,约定退税直接由外贸出口企业按照1美金折合人民币9.2元至9.5元先支付,从而避开税务部门的审核监管,即使不小心翻船,也可以迅速逃跑,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因此我们认为外贸出口企业搞“假自营,真代理”, 在财务上做假帐,将代理出口业务虚构成自营出口业务;在业务操作上搞“四自、三不见”,是产生骗税行为的“温床”,极易引发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2.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代理,规范和加强退税属地管理原则。
我们现在执行的出口退税政策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其立法原意是遵循退税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出口货源生产厂
现实的情况是外贸出口企业以“代理”充“自营”,故意混淆两者的本质区别,通过一系列造假手段,将“代理”出口业务虚构成“自营”出口业务,据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而税务机关在电子信息比对正常,基本退税资料合格的情况下,很难用有限的审核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笔对申报出口退税的补充资料进行审核,特别是对区分自营与代理的关键性补充资料“外销合同”的审核,致使外贸出口企业将“代理”出口业务虚构成“自营”出口业务,得以在当地主管退税机关通过审核,取得出口退税。
综合以上所述,我们认为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代理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
①严格按《征管法》的要求,规范外贸出口企业代理业务的财务处理办法。
按照《征管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并在第六十条规定其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自营与代理的不同财务处理办法,事前规范外贸出口企业的行为,同时也为事后税收查处定性提供可靠的直接证据。
被骗税分子挑中的外贸出口企业,一般颇具规模,实力较为雄厚,税务部门必须按《征管法》的要求,切实建立和完善退税企业的财务处理办法的备案制度,强化退税企业“代理出口”与开具“委托代理出口证明”的对应意识,并检查落实,从而有效地促使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履行其执法职责,能迅速地发现问题,从源头上打击和遏止“虚假企业”的开票行为。
②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
外贸出口企业区别自营与代理的基本依据是:是否与外商签定“外销合同”,应进一步强调和明确:凡是企业自己直接与外商签定“外销合同”的,就为自营,适用于自营的财务处理办法;否则其它情形即为代理,适用于代理的财务处理办法。税务部门目前日常退税审核工作的范围只限于: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外销合同”、外汇结汇水单、“外销发票”等作为出口退税补充资料并未纳入日常退税审核工作。
外贸出口企业将“代理”出口业务虚构成“自营”出口业务,据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必然会导致“外销合同”、外汇结汇水单、“外销发票”三者不对应的结果。因此税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对退税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要设定比率进行定期抽查。凡是发现无“外销合同”或者“外销合同”列明外商所在地与“出口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地不一致的,必须深入追查其原因;对“外销合同”、外汇结汇水单、“外销发票”三者上的内容应定期比对,发现不一致也应深入追查其原因。通过以上抽查审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即可事前督促和规范退税企业的行为,又可及时发现问题,迅速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③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两异”比对制度。
在查处骗税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退税企业“假自营、真代理”的业务,往往具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异地货源”和“异地报关”。据分析,骗税分子多选择一些地处偏僻,经济欠发达地区,利用地方政府急于发展经济的心理,设立“出口加工企业”,象征性地生产少量货物或者甚至不生产,享受当地名目繁多的优惠政策,按开票金额的2%至3.5%缴纳增值税,当地税务部门的监管在行政干预下形同虚设,这些“开票企业”就成了退税企业的“异地货源”; “异地报关”是骗税分子采取“先单后票”的模式所造成的,他们往往用“移花接木”的手法,假借其他企业的出口货物来骗取“出口报关单”(退税联),再根据其所列的货物品名、数量和金额,倒过来非法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税分子选择的出口口岸,大多远离货源地,当地货运、报关代理行业竟争激烈,管理较为混乱,出口量大,特别是来料加工和国外客商从国内直接采购业务较多的地区,这些就形成了退税企业舍近求远的反常“异地报关”现象。
针对以上情况,我们认为办理退税机关应加强审核,建立外贸出口退税企业的“两异”比对制度。具体来说,要着重采集和分析出口货源和报关两方面的信息,从整体上把握外贸出口退税企业的货源地和报关地是否对应合理、真实。一方面,税务部门应定期从内部的“征管信息数据库”中,筛选出退税企业据以办理退税的增值税发票的来源、数量和分布情况,要重点分析“票源地”的出口货物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是否是那些因为税收征管不到位,而导致优惠政策泛滥的地区;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应定期从外部出口退税企业的储运部门抽取“出口报关口岸”的统计资料,重点分析出口货物的价值与运输费用的配比情况,查找“异地报关”的可疑线索,特别是出口货物的运输成本大于出口货物的价值的异常情况。通过对以上两类信息的比对,发现疑问较大的,要进行重点核查,并采取“金税上网协查”、函调和派专人实地调查等方法,切实提高退税工作的针对性和准确性,从而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二、 加强对货运、报关代理公司及船运公司的规范管理,打击骗税分子的“买单”行为。
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主要是由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组成,现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制度已取消。在查办骗税案件过程中,我们发现骗税分子最为看中的是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这是他们进行骗税的首要环节,只有这第一环节能够成功,他们才会接下去非法取得外汇核销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逐步实施其骗税犯罪行为。
据分析,对于货物出口,海关监管的着重点是出口货物与出口报关单上所列内容是否一致,至于出口货物是否归属于出口单位,并不在其重点监管范围;税务部门退税审核管理的着重点是出口货物是否归属于出口单位,是否符合退税政策,而且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的退税管理规定也不同。正是因为这种监管重点上的小错位,所以才给骗税分子钻了空子,他们采取“移花接木”的手法,把不能享受退税的出口货物,通过改变出口经营单位而变为可享受退税,其主要的手法就是“买单”,目的是非法取得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
根据查办案件的经验来看,骗税分子“买单”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①从报关代理公司购买。据调查,报关代理行业竟争激烈,报关代理公司的人员都是招聘的,自揽业务,向公司上缴承包费。有不少报关代理人员见利忘义,违法为骗税分子套取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其具体做法是:在接到骗税分子提供的空白报关资料(大多是由从事“四自、三不见”的外贸企业提供)后,借用其它不能享受退税的“三来一补”企业和外国客商直接采购的出口货物,套取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并非法收取“代理费”。
②自开货运、报关代理公司揽取出口货物,自行套取出口报关单。骗税分子按“先单后票”的操作模式,在一些大规模的小商品市场和专业贸易市场设点,为国内外客户办理运输、报关业务,利用他们手中掌握的空白报关单,从海关套取并截留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再按出口报关单上所列内容进行分类,通过虚开等形式非法取得相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骗税犯罪行为。
③从私人代理报关“黄牛”处购买。骗税分子与“黄牛”接洽,许诺弄一份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支付数千元的“劳务费”,于是“黄牛”就跑到那些出口加工企业集中的开发区,专挑不能享受退税的“三来一补”企业上门揽生意,以低于正常的代理报关费来接业务,再用骗税分子提供的空白报关单,从海关套取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后,交由骗税分子进行骗税犯罪行为。
深入分析以上“买单”行为,骗税分子之所以能得逞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在国家大力鼓励出口的政策背景下,海关的监管力量主要放在进口,简化通关出口手续。目前出口报关单采取预先录入方式,由报关代理公司办理,海关对单笔出口金额在10万美金以下的,一般实行随机抽查,除有明显线索外,实际工作中抽查率不到千分之一,对预备单证如贸易合同、货物原产地证明等一般不审核。另一方面骗税分子在取得出口报关单之后,又去篡改报关基本单证中的“提货单”,他们在假借他人的出口货物套取出口报关单之后,必须还原原提货单上的内容。在查案中,我们发现骗税分子一般是到物流的最后一环——船运公司更改“货物提单”, 更改的内容为“发货人”、“收货人”,甚至连货物的品名也被更改了。我们知道“提单”实质上是一种“物权证明”,代表对所标的货物拥有所有权,而船运公司仅仅收取区区的几十元“改单费”就改变提单的内容,轻易地使骗税分子“先单后票”的操作模式能得以完成。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认为税务、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必须联手整顿相关代理行业以及船运公司,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彻底禁止和消除“买单”现象。
1.报关代理公司必须认真审核贸易合同和货物原产地证明,预先录入项目必须填写齐全,不得接受客户“买单”的非法要求并谋取相关非法利益。
2.建立船运公司改单备案制度。要求船运公司在接到非正当理由更改货物提单的要求时,必须将更改前后的相关资料报送税务部门备案,税务部门要定期抽查执行情况,对所报送的资料审核发现有骗税嫌疑的,要及时转有管辖权的税务部门查处。对不执行备案制度的船运公司,最终造成骗税后果的,一经查实按《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