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是国家为了维护我国消费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利益而对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检疫的进口商品实施的一项监督管理制度。为了贯彻落实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国家有关部、委于1987年9月8日联合发布了《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国家对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检疫(以下简称“安全”)的商品,实行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于实施前6个月公布。1993年8月1日和1997年8月1日分别实施了《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对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申请、考核等程序以及日常检验和监督管理等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国外厂商首次向我国出口列入《目录》的商品时,应当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指定机构申请,接受审查,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对《目录》内商品的送审样品及生产厂生产与检测条件的审查,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有关监督、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安全”法规和标准进行检验和考核;经检验和考核合格的,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准予使用安全标志。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目录》内的商品、生产厂生产和检测条件及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实行日常检查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定者,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吊销“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收回安全标志,并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