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国境卫生检疫的产生和发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国境卫生检疫
鸦片战争以后,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打破了清政府闭关锁国的对外政策。随着沿海口岸的相继开放,中国对外通商日益发展,同时,各类传染病传入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
1873年,由于印度、泰国、马来半岛等地霍乱的流行并向海外广泛传播。帝国主义为了巩固和扩大他们在华的既得利益,在其控制下的上海、厦门海关设立了卫生检疫机构,订立了相应的检疫章程,并任命一些当时被外国掌管的海关官员为卫生官员,开始登轮检疫。这就是中 国出入境卫生检疫的雏形。
1910年和1921年,中国东北两次鼠疫大流行,为了加强卫生检疫工作,减少疫情带给人民的灾难,当时的东三省防疫总管理处向南京国民政府提出从海关收回卫生检疫权的要求。历经数年 的努力,经国民政府批准终于达成协议:在上海建立全国海港检疫总管理处,自1930年7月1日始先收回上海海港检疫机构,由外国人掌握权力的中国海关交回中国政府管理。总管理处订立全国检疫章程,呈中央政府批准后施行,总管理处负责分期收回上海港以外的各口岸卫生检疫机构。
由于当时的卫生检疫隶属于不同的海关,又没有统一的卫生法典,所以各地执法不一,虽然对出入境的人员、运输工具及货物实施了一定的检疫、消毒及其他处理,但仍未有效控制疫病的传入传出。
1930年,各地卫生检疫从海关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部门,隶属国民政府内务部卫生署领导。卫生署先后在上海、天津、广州、汉口、满洲里、厦门等口岸设立海港检疫管理处和卫生检疫所,负责出入境卫生检疫。同年颁布了《海港检疫章程》,这是中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卫生检疫法规,从此结束了海港卫生检疫各自为政的状态。该章程参照了《国际卫生公约》的规定,从内容和方法上统一了卫生检疫,规定卫生检疫的对象为人、运输工具、货物和 兽类;检疫传染病为:鼠疫、霍乱、天花、黄热病及斑疹伤寒。中国卫生检疫机关可以对外宣布疫区及疫港。1931至1932年,海港检疫总管理处从海关收回了汕头、营口 、塘沽、秦皇岛等卫生检疫所。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大部分港口被日本占领,上海检疫工作暂由港务局代管,检疫行政由海关主持,具体业务由中日双方医师共同负责,沦陷区其他口岸由日本人接办。在国民政府管辖地区设有宜渝(汉口、宜昌、重庆)与滇边检疫所。
1945年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卫生署先后从海关收回天津、上海、秦皇岛、广州等检疫所,并成立大连、台湾检疫总所。
1946年,为了进一步规范各地实施的卫生检疫工作,卫生署 公布了《出国旅客健康检查规则》、《交通检疫实施办法》、《海港检疫所组织规程》、《海港检疫所消毒熏蒸规则》等一系列法规规章,对检疫所的组织建制、检疫机关的权利义务 等均做了明确的规定。中国航空卫生检疫也于1943年在重庆开始实施,1946年制定了《航空检 疫章程草案》。草案规定:凡由外国或传染港来的飞机一律按规定检疫及消毒,并检查健康 证明。
这一时期的卫生检疫,由于设立了海港总管理处,并且颁布了全国统一的卫生检疫法规,中国的卫生检疫事业有了一定的发展。此期间颁布的各种章程、法规,基本包括了卫生检疫方面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但是,由于国民政府的政权在总体上仍受制于外人,卫生检疫法规在外国人面前显得软弱无力,甚至出现有法不能执行的情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国境卫生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防疫处设立防疫科,接管了原有的17个海陆空检疫所并更名为“交通检疫所”。除天津、塘沽、秦皇岛检疫所由卫生部直接领导外,其他各 所分别划归东北、华北和中南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卫生部领导。
1950年2月,卫生部召开建国后第一次全国卫生检疫会议。1953年1月,卫生部通知将各地交通检疫所移交有关省、市、自治区卫生厅直接领导,北京、天津、秦皇岛检疫所仍由卫生部直接领导。
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8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以下简称《卫生检疫条例》)。条例将鼠疫、霍乱、黄热病、天花、斑疹伤寒和回归热列为检疫传染病。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卫生检疫法规,从此卫生检疫工作有了全国统一的行政执法依据。